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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知悔改,与他人合伙生产假冒名牌洗衣液,到案后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企图以“零口供”逃避制裁。然而,在完整的客观证据链条面前,一切辩解都是徒劳。日前,鸡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四年零一个月。
2025年以来,梁某某伙同孙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名牌洗衣液并对外销售,案发时已销售金额104860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洗衣液货值1.5万余元。梁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矢口否认,辩解其转给孙某的洗衣液货款48800元和转账支付的纸箱款37000元,是借给孙某生产洗衣液的钱,其对孙某生产的洗衣液是冒用某品牌的事一概不知,甚至称孙某在逃期间向其索要的钱款为“敲诈勒索”。
面对梁某某的“零口供”,鸡泽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构建起完整的客观证据链条。特别是孙某被判决收监后,指控梁某某是其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洗衣液的合伙人,孙某妻子还提供了孙某在逃期间与梁某某的几段录音。据此,经提请邯郸市检察院抗诉,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鸡泽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25年8月,鸡泽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
鸡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在案证据明显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被告人孙某、梁某某应对其参与期间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日前,鸡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三年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四年零一个月;梁某某与孙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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