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男子王某在杨某家中参加满月宴时,与同桌宾客共同饮酒。宴席结束后,王某又前往花某家中,与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继续饮酒。散场后,王某醉酒独自驾车回家,车辆行驶至大营村桥时失控,向右侧翻坠入河沟内,王某当场身亡。据悉,王某曾于2020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
事后,王某家属遂将花某、宋某、杨某某三名共同饮酒人起诉至法院,索赔43万余元。1月4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了王某家属的上诉请求。此前,洱源县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三人各赔偿2万元。
![]()
一审法院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社会共识,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觉遵守,其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仍未吸取教训不遵守交规,醉酒后仍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本案中,被告花某、杨某某、宋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在王某醉酒后,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明知王某要驾驶汽车的情况下,被告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而被告虽对王某进行劝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驾车,应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被告在王某驾车离开后,通过电话、微信积极联系王某及其家人,并外出寻找的行为表明被告对王某的离开并非放任不管,其过错程度轻微。王某在杨某家做客过程中虽有喝酒,但王某在当天16时30分许离开后,又在19时许到花某家继续饮酒,该过程导致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故杨某、冯某、解某、王某某对死者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负责赔偿20000元为宜,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诉称由三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被告的过错程度不相称,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0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全,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近日,该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