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的认定是刑民交叉领域的常见难点,不少看似“违约”的情况实际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无罪,核心要围绕“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无诈骗行为”两大维度展开。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最核心的无罪理由。若签订合同时有真实履约诚意,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不构成犯罪。比如有人以投资股票为由向亲友借款,承诺高利息,后因股市下跌亏损无法偿还——只要出借人明知投资有风险、自愿参与,借款人未虚构用途,就不属诈骗。还有企业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借款维持经营,款项全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采购生产原料,最终因行业萧条破产,这种商业风险导致的未履约,并非故意骗钱,法院通常会判无罪。
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也直接影响定性。若缔约时有资金、资产或合理预期能筹到履约资金(如企业有银行授信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或有明确融资计划),即便短期周转困难,也不能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若明知资不抵债仍大额举债,将款项用于挥霍、赌博甚至逃匿,则会被认定为诈骗。比如某被告人谎称养殖需资金,实则将借款用于高利放贷与赌博,靠借新债还旧债维系资金链,最终逃匿,法院认定其从一开始就无还款意图,判13年有期徒刑。
积极履约行为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签订合同后主动找货源、筹资金、联系业务,即便未完全履行,只要有推动合同的行动,就不算诈骗。比如做蔬菜批发的曾某,与向某签订收购合同后,积极收购辣椒,支付了货款与包装费,投入金额超过应支付的收购款。后来双方因质量、价格起争议,曾某返回湖南老家,虽更换电话号码,但未逃匿、未变更经营场所,向某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法院认为曾某无非法占有意图,最终判无罪。还有人虽未完全履约,但将回款投入生产经营、降价处理货物,表明想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诈骗。
资金使用去向是判断主观意图的关键线索。若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合法经营(如生产、进货),即便后来亏损无法返还,属民事纠纷;若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偿还旧债或携款逃匿,则构成犯罪。比如某被告人将借款用于赌博、旅游,很快花光无法返还,明显是诈骗;但如果将钱用于企业生产,即便因市场波动亏损,也是正常经营风险,不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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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诈骗行为同样能导致无罪。合同诈骗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若如实告知对方情况,即便合同履行有问题,也不构成犯罪。比如交易中未伪造资质、虚构项目,仅因履行分歧产生争议,属民事纠纷。还有交易标的真实存在(如卖货时部分交付),而非完全虚构交易,这种情况也不算诈骗。
此外,未达立案标准也不构成犯罪。多数地区合同诈骗立案标准为3万元以上,若诈骗金额低于该标准,仅属民事欺诈,不涉刑事。
要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还需看欺骗程度。民事欺诈多是数量、质量上的轻微隐瞒,不影响合同根本履行;刑事诈骗则是完全虚构事实,无履约诚意。比如有人虚构项目经营权骗对方打款,实则项目不存在,是诈骗;但夸大产品功效但实际有一定效果,属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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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时,律师可通过证据还原事实:用企业审计报告、银行授信文件证明缔约时的履约能力;用付款凭证、货物签收单证明积极履约行为;用资金流水证明款项用于合法经营。若未履约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如疫情致货物无法交付),也可作为抗辩理由。
事后补救行为能反向证明无逃避责任意图。若被告人主动协商延期、部分退款或达成和解,说明主观上不想非法占有。比如有人虽未按时还款,但一直与债权人沟通,还了部分款项,这种情况不属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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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无罪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未还款”定刑。很多案件实际是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追诉。理解这些要点,才能避免“以刑代民”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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