氛围可以营造,安全不可动摇。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安宁,长春市公安机关严格落实《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持续加强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请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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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联合农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姚某在居民区内的个人仓库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通过朋友圈、线下渠道等方式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姚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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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在宽城区铭台街与庆丰路交会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该区域属于禁燃区域,且涉及居民区和高压电线沿线。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杨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某在朝阳区红旗街“这有山”商场附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商圈周边人流密集、建筑复杂,燃放行为极易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罗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强烈噪音和大量烟雾,影响空气质量,干扰他人正常休息。更严重的是,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燃放、储存、运输等任何形式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目前,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平安长春,需你我共同守护。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可立即拨打长春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
让我们警民携手,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安全、宁静、文明的宜居环境!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平安吉林
编辑:熊一黎 审校:王伟光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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