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羁押后,其家属往往心急如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心理,设下名为“疏通关系”实为诈骗钱财的陷阱。以下案子便是此类犯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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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38期,名为捞人实为陷阱案
在刑事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羁押后,其家属往往心急如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心理,设下名为“疏通关系”实为诈骗钱财的陷阱。以下案子便是此类犯罪的典型。
一.案子简介
2020年,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其妻心急如焚,就托付徐某的旧友王某帮忙找关系。面对请托,王某转而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实则毫无斡旋能力,却谎称自己“上面有人”,可凭此疏通关系,但需30万元活动经费,可以将徐某“捞出来”,徐妻信以为真,通过王某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李某。然而,李某收钱后并未去捞人,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判令对李某的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二、案子的警示
1.凡声称能够通过所谓“内部关系”/干预案件、/违规“捞人”的承诺,究其本质均属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更可能使委托人面临新的法律风险。
2.当亲友涉及刑事案件时,家属面临变故尤需保持理智。在此特殊时期,信息不对称、专业认知不足是常见困境,首要的行动应是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案件处理,而非盲目寻求非正规渠道的所谓“关系疏通”,结局将截然不同。
3.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守护财产安全。但凡以“有门路”、/“认识领导”为名,或以“打点费”/“疏通费”等名义索取大额资金,尤其是要求现金交易或转账至私人账户的,均应引起高度警觉。务必保持清醒,切勿轻信对方说辞,更不可贸然进行转账操作。
三、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
1.数额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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