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卡蒂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近日
公开政务信息平台上
公示了一则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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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2-30
处罚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罚款金额(万元):0.5
违法行为类型:
2025年11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泰兴卡蒂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未在四层东侧楼梯间前室防火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2.1.1条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7.2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我大队填写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该单位未提出异议,大队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1日到期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3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泰兴卡蒂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未在四层东侧楼梯间前室防火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2.1.1条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7.2条的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我大队填写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该单位未提出异议,大队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2月1日到期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复查不合格。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2025〕第0038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泰兴消产判字〔2025〕第001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泰兴消限字〔2025〕第0257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040号)(复查)、《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 相关条款复印件、对徐凯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16“轻微”违法情节第1点(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1类的)处罚阶次(对人员密集场所处罚款(5000元≤×≤1.4万元))之规定。
处罚机关: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来 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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