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要】
2023年12月,阮某某在网络交流群中得知"九泰联办"平台的理财项目收益率很高,便向平台客服提供的杨某银行账户转入十二万六千八百元。然而充值后,款项并未到达投资账户,平台也无法登录。杨某的银行卡则是因为办理贷款,将卡片、密码等信息邮寄给了陌生人。
案件经过两审,一审判决杨某赔偿全部损失,二审则认定杨某只需返还其实际占有的八万六千余元,对于被诈骗分子取走的四万二千元不承担责任。这个判决揭示了法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和不当得利的精确区分,也警示人们:银行卡安全不是小事,高收益背后往往藏着巨大风险。
01 高收益的诱惑
2023年12月的一个夜晚,阮某某像往常一样在手机上浏览各个投资交流群。
这些群里每天都有人分享投资心得、推荐理财项目。阮某某加入这些群已经有段时间了,也小赚了一些钱,对群里的信息渐渐放松了警惕。
这天,有人在群里发了一条消息:"九泰联办平台的周期性理财项目收益率很高,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阮某某点开链接,看到了一个制作精美的理财平台。平台上展示着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从8%到15%不等,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这收益确实不错。"阮某某心想。她手里正好有些闲钱,一直想找个好的投资渠道。
她在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很快就有客服"张某"主动联系她,介绍平台的各种产品和服务。
"我们平台主要做周期性理财,风险低,收益稳定。"客服说得很专业,"您可以先小额试试,满意了再追加投资。"
阮某某看了看平台上的用户评价,几乎都是好评。虽然心里还有些犹豫,但高收益的诱惑最终战胜了理性。
"我想投十二万多。"阮某某说。
"没问题,您按照我的指引操作就行。"客服很快发来了充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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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寻常的转账
12月22日,阮某某准备充值。
客服"张某"告诉她,充值需要通过手机银行向指定账户转账,转账后款项会自动到达她的投资账户。
客服发来了一个银行账户信息:户名杨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
阮某某看到是个人账户,心里有点嘀咕:"为什么不是公司账户?"
"这是我们的资金归集账户,很多客户都是这样充值的。"客服解释,"您转账后,系统会自动识别并充值到您的理财账户。"
客服的话让阮某某暂时放下了疑虑。她打开手机银行,按照客服提供的账户信息,将十二万六千八百元转了过去。
转账完成后,阮某某满怀期待地打开平台,准备查看账户余额。
然而,账户余额显示为零。
"张某,我的钱怎么没到账?"阮某某赶紧联系客服。
等了十几分钟,客服发来消息:"系统正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最晚明天就能到账。"
阮某某只好继续等待。
03 消失的平台
12月23日一早,阮某某就打开了"九泰联办"平台,想看看钱到账了没有。
然而,平台显示"无法连接服务器"。
她试了好几次,都是同样的提示。她又去找客服"张某",发现对方的微信已经显示"对方开启了朋友验证,你还不是他(她)的朋友"。
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阮某某赶紧在网上搜索"九泰联办",没有找到任何正规平台的信息,倒是看到了一些关于网络投资诈骗的警示。
她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十二万六千八百元,那是她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就这样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阮某某崩溃了。她想到要报警,但又担心警察会说她自己太大意。犹豫了一整天,她还是决定去公安机关试试。
然而,公安机关的答复让她更加失望:"您这个情况,款项是您自主转入对方账户的,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我们无法立案。"
"那我的钱就这样没了?"阮某某几乎哭了出来。
"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民警建议,"找到收款人,要求他返还。"
阮某某拿着杨某的账户信息,陷入了沉思。这个杨某是谁?他和诈骗团伙是什么关系?
04 银行卡主的故事
其实,杨某也是个受害者——至少他自己是这么认为的。
2023年12月初,杨某因为需要资金周转,想办理贷款。他在网上看到一则小广告,称可以帮助办理大额贷款,不需要抵押,手续简单。
杨某加了对方的微信,微信名叫"金融会计服务"。对方说他们是专业的贷款中介,只要提供银行卡和相关资料,就能帮忙办理贷款。
"我们需要你的银行卡来走一下流水,证明你有还款能力。"对方这样解释,"你把卡和U盾寄过来,我们帮你操作,很快就能贷到款。"
杨某有些犹豫。把银行卡寄给陌生人,这不太靠谱吧?
"很多客户都是这样操作的,你放心。"对方继续劝说,"我们是正规公司,不会乱来的。"
急需用钱的杨某最终还是答应了。12月2日,他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U盾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的电话卡一起寄了出去,还通过微信告知了对方银行卡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
寄出去之后,杨某还在邮件上特别写了"复印件仅限于办理贷款",以为这样就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几天,对方说正在办理手续,让他耐心等待。杨某也确实在等,期待着贷款早日批下来。
12月18日开始,杨某发现联系不上对方了。微信不回,电话打不通。
杨某这才意识到不对劲。12月21日,他赶紧去银行办理了临时挂失。
但为时已晚。他的银行卡已经被人用于接收和转移资金,十二万多元流入他的账户,又有四万二千元被人在中某行取走。
05 突如其来的拘留
12月28日清晨,杨某还在睡梦中,就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
开门一看,是长沙市公安局的民警。
"杨某,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跟我们走一趟。"民警出示了拘留证。
杨某懵了。他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稀里糊涂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他的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涉及多起网络诈骗案件。
"我没有诈骗!"杨某急忙辩解,"我是被骗了,别人骗我说能帮我办贷款,我才把卡寄出去的。"
"你明知道把银行卡给别人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还把卡寄出去并告知密码,这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民警说。
杨某这才明白自己惹上了大麻烦。
好在,经过调查,警方认定杨某确实不知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12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出具了释放通知书,杨某被释放了。
虽然只被拘留了两天,但这两天对杨某来说如同噩梦。他从来没想过,自己为了办贷款寄出去的一张银行卡,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06 账户里的余额
2024年6月,杨某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解冻了。
他去银行查询,发现账户里还有八万六千多元。这些钱是阮某某转入的十二万多元中,扣除被人取走的四万二千元后的剩余部分。
杨某知道这钱不是自己的,但他又想:这钱放在我账户里,公安机关都解冻了,是不是就归我了?
7月5日,杨某去银行办理了销户手续,将账户里的八万六千六百五十八点五四元(包括九十四点五三元的利息)全部取了出来。
他想着,这钱也许能弥补一下自己这段时间的损失。毕竟,他为了这张银行卡的事,不仅被拘留了两天,还耽误了很多事。
然而,他没想到的是,这笔钱会给他带来更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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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民事诉讼
阮某某通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杨某的联系方式。
她给杨某打电话,要求他返还那十二万多元。
"不是我骗你的,我也是受害者。"杨某辩解,"我的卡是被别人拿去用的。"
"但钱确实进了你的账户。"阮某某说,"你现在把钱还给我。"
"我哪有那么多钱?"杨某说,"而且那钱已经被人取走了,我也没拿到。"
双方争执不下,阮某某决定起诉。
2024年,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十二万六千八百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银行卡、U盾和密码,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虽然被诈骗分子取走的四万二千元没有证据证明被杨某获取,但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杨某对这部分款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两万一千元。
对于杨某实际取走的八万六千六百五十八点五四元,法院认为杨某在明知账户资金来源异常的情况下,将款项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一审判决:杨某向阮某某返还款项十万七千六百五十八点五四元。
08 二审改判
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他认为,自己把银行卡寄出去是为了办贷款,对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不应该承担那四万二千元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有了不同的看法。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存在过错,但从证据来看,杨某与诈骗分子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杨某也没有从诈骗活动中获利。
更重要的是,那四万二千元是诈骗分子取走的,不是杨某取走的。杨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阮某某资金被骗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诈骗分子可以选择任何一个账户来转移赃款,并不是因为杨某提供了账户,阮某某才被骗。"二审法院分析道,"阮某某被骗,是因为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不是因为杨某提供了账户。"
因此,那四万二千元属于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追缴,不应由杨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对于杨某实际占有的八万六千六百五十八点五四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这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杨某必须返还。
2025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向阮某某返还款项八万六千六百五十八点五四元。
09 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的判决,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焦点在于:提供银行卡的人,应该为流经账户的所有资金负责,还是只为自己实际占有的资金负责?
法律专家解释说,这涉及到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在这个案件中,杨某占有的八万多元,确实属于不当得利。这笔钱本应属于阮某某,杨某没有法律根据占有,就应当返还。
但对于那四万二千元,情况就不同了。这笔钱是诈骗分子取走的,杨某并没有获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至于侵权责任,虽然杨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这个过错与阮某某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诈骗分子即使没有杨某的银行卡,也可以用其他人的银行卡来实施诈骗。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杨某只需对自己实际占有的部分承担返还责任,不需要对诈骗分子取走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过错、因果关系、获利情况,每一个要素都会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
10 银行卡为何不能外借
杨某的遭遇,给所有人上了一课:银行卡绝对不能外借。
很多人可能觉得,借个银行卡给朋友用用,或者为了办点事把卡给别人,不是什么大事。
但事实上,这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违反这一规定,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即使像杨某这样,是被骗才把卡给了别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他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要返还不当得利,还经历了被拘留的惊恐。
更严重的是,如果你的银行卡被用于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即使你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银行卡是个人财产的重要凭证,关系到个人信用和财产安全。把银行卡交给别人,就等于把自己的财产和信用都交给了别人。
这个教训,每个人都应该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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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收益的陷阱
对于阮某某来说,这次经历同样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在网络时代,各种投资理财平台层出不穷,承诺的收益率一个比一个高。但越是高收益,往往越有可能是陷阱。
正规的投资理财,收益率都是有限的,不可能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那些承诺"稳赚不赔""高收益低风险"的项目,很可能就是骗局。
而且,正规的理财平台都有相应的金融牌照,资金都会托管在银行,不会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
阮某某就是因为轻信了"九泰联办"这个虚假平台,又没有核实就向个人账户转账,才导致了损失。
虽然经过诉讼,她追回了八万多元,但仍然损失了将近四万元。而且,为了这个官司,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精神上的压力更是难以估量。
"如果当时多留个心眼,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就不会有这些麻烦了。"阮某某说。
12 法律的温度
这个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理性。
一审法院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判决杨某承担大部分责任,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如果没有人提供银行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就会困难得多。
但二审法院更精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区分了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区分了过错与因果关系,最终作出了更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
这个判决告诉我们:法律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会准确认定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的承担,必须建立在过错、因果关系、获利等要素的准确判断基础上。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虽然公安机关可能无法立案,但通过民事诉讼,仍然可以追回部分损失。
法律是公平的,也是精确的。它既保护受害人,也保护每一个无辜者。
这十二万元的故事,最终在法律的天平上,找到了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素材来源】
本文素材来源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阮某某诉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甘10民终93号。杨某因需要贷款将银行卡邮寄给他人,导致其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一审判决杨某赔偿全部损失,二审改判只需返还其实际占有的款项,对诈骗分子取走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处理,部分细节经过文学化改编,旨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传递法律知识和风险警示。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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