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人在国内是“巨婴”,出国后却变得“通情达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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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公共场合遭遇一些情绪失控、行为失范,甚至通过极端方式表达诉求的个体时,往往会用“巨婴”一词来形容。不同社会在处理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冲突与秩序时,遵循着不尽相同的底层逻辑。
简而言之,主要可分为几种规则导向:以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为优先的“向下兼容”模式;以形式平等和规则刚性为特征的“向上兼容”模式;以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在中国社会,主流运行规则体现出鲜明的“向下兼容”特性。其核心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尤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兜底性保障。
这一逻辑贯穿于社会治理的诸多方面:在执法层面,强调调解、教育与挽救,惩罚常作为辅助手段,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与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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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政策层面,建立了覆盖广泛的社会救助、扶贫、助学贷款、公益性岗位等体系,旨在确保公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减少个体因极端困境而铤而走险的可能。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发生,维护每一个生命的尊严与安全。
任何制度皆有其两面性。这种以保护和调解为主的系统,在提供了强大安全感的同时,也可能被少数人策略性地利用。
当一些人意识到,通过激烈情绪表达、将自己塑造成“受害者”或“弱势方”,有可能引发系统的额外关注、妥协甚至特殊照顾时,“闹”便可能成为一种成本较低的博弈手段。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某些在“向下兼容”系统内屡试不爽的行为模式,当其主体进入另一套规则体系时,会迅速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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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体从“向下兼容”的环境,进入普遍实行“向上兼容”规则的西方社会时,其行为策略往往需要被迫改变。在许多西方国家,社会运行与执法更侧重于规则的普遍性与刚性。
公共资源的分配与社会服务的质量,也常与社区纳税水平等经济因素关联更紧密,呈现出一定的“精英主义”色彩。
在这种规则框架下,个体明确感知到:挑战规则、侵犯他人权利或抗拒执法,可能招致明确、迅速且严厉的法律后果,而不仅仅是调解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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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扰乱公共秩序、袭警、拒绝遵守法庭指令等行为,面临逮捕、起诉及监禁的概率大大增加。执法机构的首要职责常被界定为维护法律权威与公共安全,而非对冲突各方进行深入的“家长式”调解。
因此,那些试图通过“撒泼打滚”等方式来寻求系统让步的做法,在此环境下不仅难以奏效,反而会迅速将自身置于不利的法律境地。
所谓“出国后变得通情达理”,更多是行为主体对新的、刚性规则体系的适应与风险规避,而非个人素质的瞬间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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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盛产巨婴”这一说法本身或许过于标签化,但其所指涉的现象,确实引发了对社会制度设计的深层思考。
“向下兼容”体系展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庄严承诺,塑造了“家”一般的安全感与归属感,这是其不可否认的价值核心。
它意味着,即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系统也不会轻易放弃任何一个个体。这种价值取向,是中国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保持长期稳定的重要软实力之一。
任何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试与完善。如何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兜底保障的同时,防止规则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普遍的行为规范,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这需要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健全,包括明晰的行为规范、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以及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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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向上兼容”的体系中,如何缓解因其固有的“形式平等”可能加剧的实际不平等,也是其面临的根本性议题。
因此,观察“巨婴”现象的地域差异,不应导向对国民性的简单批判,或对某种制度的全盘否定。它更像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不同社会在价值排序、规则设计上的路径分野。
一个理想的社会,或许应当在提供广泛安全保障与培育成熟理性公民之间,在体现制度温度与维护规则权威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而这离不开基于国情的持续探索、制度优化与公民教育的共同推进。最终,社会的进步既体现在对弱者的扶助上,也体现在每一个体对权利边界与责任担当的清晰认知与自觉践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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