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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工贸公司与某运销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某运销公司向某工贸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三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某运销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工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某运销公司名下某一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百余万元。此后,案外人某贸易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该被冻结账户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经营协议》后,为方便经营而借用被执行人名义开立。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自身经营所得,实际所有权应归其所有,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排除执行。
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部分经营往来凭证等材料,以证明账户系借用、资金实为其所有。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亦对案外人的主张予以认可。
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以其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及资金所有权人为由,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判决所申请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分析:
一、银行存款权属判断的形式审查原则
执行程序作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专门程序,其价值取向侧重于效率与安定。对于银行存款这类流通性强、权属变动频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进行权属判断时,主要遵循形式审查原则。即依据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资金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这一规则并非忽视实体权利,而是源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执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迅速、有效地实现生效裁判,而非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彻底、终局的审理。以账户名称为判断标准,能够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也符合执行效率的要求。
因此,即使案外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账户借用关系,且资金来源于案外人,但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法院仍应首先依据账户的表面登记情况认定财产归属。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及其法律效果
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与典型的流通物,在法律上适用“占有即所有”(或称“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障货币流通性和交易安全的基础法律规则。其核心含义是:当货币转移占有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特约(如成立保管、信托等法律关系),否则法律即推定所有权的同步转移。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法律性质上体现为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该债权的权利主体依法登记为账户开立人。
当案外人将资金存入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时,从法律意义上,其已将资金的所有权让渡给了账户名义人(即被执行人),转而取得了对被执行人的相应债权。其不能以该资金实质来源于自身为由,主张对账户内特定资金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冻结并扣划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的资金,在形式上是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执行,具有合法性。
三、账户借用行为的违法性及风险自担
允许案外人以借用账户为由排除执行,将冲击国家金融账户管理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借用行为本身即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交易外观信赖。
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带来的利益或规避行为引发的风险。案外人选择以违法违规的方式使用银行账户进行经营或资金往来,就应当预见到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包括该账户因名义持有人涉诉而被强制执行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基于其自身选择所产生,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允许借用人轻易以其“实际所有权”对抗执行,无异于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账户借用的方式规避债务、隐匿财产,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执行的公信力。
四、执行异议程序与实体权利救济的区分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并不意味着其实际权益的最终丧失。执行异议程序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正当性问题,是一种程序性救济。案外人关于资金实际所有的主张,涉及的是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履行问题。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仍有权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主张其权利,例如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或赔偿损失。这才是解决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实体争议的正确途径。将实体权利的争议与执行程序的异议相区分,有助于确保执行程序的效率,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清晰的权利救济框架。
银行账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往来的核心载体,其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公信效力。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与交易中,必须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使用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进行活动。任何出租、出借账户或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不仅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更会将自己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再次强调,当借用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涉诉时,账户内的资金将作为其责任财产被强制执行,借用人仅凭“资金实际归我所有”的主张,在执行程序中几乎无法获得支持。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依据其与账户名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另行主张,而这又将面临诉讼成本与执行不能的风险。
执行程序以高效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为目标,其对财产权属的判断遵循形式化、外观化的标准。当事人意图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复杂的实体权属争议,往往难以实现。正确的做法是,在交易之初就规范自身行为,厘清财产权利界限;在发生争议时,选择正确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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