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蓟州分局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治理,近期连续查处2起相关案件,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100余箱,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2名。
日前
公安蓟州分局通过梳理
涉烟花爆竹类警情案件
发现一条疑似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线索
经民警细致走访摸排
最终在西龙虎峪
一闲置场地内
查获烟花爆竹500余箱
并当场 抓获违法嫌 疑人 赵某某(化名)
目前赵某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日前
蓟州区某厂房内
民警拉开紧闭的大门
600余箱烟花爆竹随意堆放在厂房内
违法嫌疑人张某(化名)
在事实面前低头不语
此前,公安蓟州分局接群众举报
称辖区内一处地点
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民警立刻开展工作
最终找到藏匿窝点
在渔阳镇某村一厂房内
发现大量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从而快速清除了一个
隐藏在群众身边的“火药桶”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化名)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
所有烟花爆竹均已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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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天津、掌上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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