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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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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你单位与冯川云、田聪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一案(芦劳人仲案〔2025〕127号、芦劳人仲案〔2025〕127号128号),因无法联系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冯川云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10500元、经济补偿金1749元;申请人田聪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0月至12月工资21000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垫付费用9932元)、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2月2日15时00分在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芦山县友谊路8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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