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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的角力场上,专利无效宣告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往往是决定一项核心技术生死存亡的对决。这不仅考验律师对晦涩技术方案的理解深度,更考验其能否在行政决定与法律原则之间,构建起令人信服的逻辑桥梁,从而引导司法审查拨开迷雾,看见创新的真正价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专利律师徐新明代理的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正是这样一场在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复杂迷宫中,凭借对技术本质的深刻洞察和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精准把握,成功实现“逆转翻盘”的经典战役。此案充分展现了一位顶尖知识产权律师如何将复杂的技术方案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并最终赢得司法对创新高度的认可。
徐新明律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界公认的技术类法律专家,以其擅长处理涉及复杂机械、电子通信等领域的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而闻名。他所创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始终致力于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从专利布局、风险防控到争议解决的全链条深度服务。徐新明律师坚信,专利诉讼,尤其是创造性争议,其核心并非简单的特征罗列与比对,而是对“发明构思”的精准提炼与对“技术效果”的体系化论证。律师的角色,是充当连接技术创新与司法评判的专业“翻译官”与“架构师”。本案正是这一理念在行政诉讼舞台上的极致演绎。
01 案件缘起
本案的缘起,关联着一家中国“智造”明星企业的崛起。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智能立体停车领域的领军者,更因研发出世界首台激光导航智能停车机器人而蜚声全球。其拥有的“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是实现汽车在存取过程中同时进行垂直升降与平面横移的核心技术,是怡丰公司早期技术皇冠上的明珠,也是其构建行业壁垒的基础。
然而,当怡丰公司对涉嫌侵权的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专利诉讼后,地生公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反击。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414号审查决定,认定该发明专利的5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决定对怡丰公司而言不啻于致命打击,不仅使维权行动失去权利基础,更动摇其核心技术的法律根基。
面对此绝境,怡丰公司经多方考察,最终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挑战这一行政决定。接受委托后,徐新明律师并未急于从程序或细节入手,而是首先回归技术本身,对涉案专利进行了“解剖式”的深度研究。他敏锐地察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之所以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很可能源于对涉案专利“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整体性”的理解出现了根本性偏差。其诉讼策略的核心因此确立:不是纠缠于个别技术特征的争辩,而是要从整体上重构法庭对本专利创造性高度的认知,揭露无效决定在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逻辑上的双重错误。
02 系统论证
在庭审及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徐新明律师构建了一个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论证体系:
第一层:直指决定遗漏“发明目的”之魂——二维同步运动。
徐新明律师首先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犯了一个基础性错误:在认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时,遗漏了最核心、最上位的区别——本专利的汽车升降机“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维的同步运动”。这一功能性限定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整个发明的目的和灵魂,它统摄了后续所有具体结构特征的设置。现有技术(如决定引用的附件7、附件8)要么只能垂直升降,要么是框架整体平移,均未实现也无法实现“二维同步”。忽略这一根本区别,直接将比较下沉到具体部件,是“见木不见林”,起点就已错误。
第二层:重构“升降同步装置”的真实角色与精妙机理。
针对决定中对核心区别特征“升降同步装置”的轻率处理(将其简单分解为“同步齿轮”和“张紧链轮”,并归为公知常识),徐新明律师进行了颠覆性的重新解读。他引导法庭跳出对孤立部件的审视,转而关注该装置在整个技术系统中的协同运行逻辑与不可替代的“保险”功能。
他详细阐述:在本专利中,升降平台上的横移搬运器需快速平移,这会导致平台重心动态变化,在高速升降中极易引发摇晃倾覆。本专利的“升降同步装置”(一对同步齿轮通过链条联动顶架两端的升降轴),其精妙之处在于,它并非一个简单的动力传递或常规的同步结构。它本质上是嵌入两套独立升降驱动系统中的“动态平衡协调器”。当两套系统运行完美同步时,它“静默待命”;一旦因横移搬运器运动导致两端负载出现差异、产生不同步趋势时,该装置通过齿轮链条的啮合联动,即刻产生强制性的相互作用与反作用,将偏差拉回,确保平台两端绝对同步、平稳升降。因此,它解决的正是“二维同步运动”带来的独特技术难题,其效果是现有技术中单纯用于传动的“同步装置”无法实现、也未曾追求的。
第三层:揭露对比文件与本案技术方案的“本质不同”。
徐新明律师进一步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赖以作出决定的关键对比文件(附件8)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对比分析。他指出,附件8所谓的“同步装置”实质是驱动系统的一部分(动力头通过链条带动卷轴),其架构是整个笨重的载车框架进行平移,而非本专利中仅在固定框架内进行“平台升降”与“搬运器横移”的二维解耦运动。两种技术路径在空间利用效率、运动模式、承载能力上存在代际差距,将附件8的“同步”概念套用至本专利,是严重的张冠李戴。
第四层:借官方文章,强化己方法律观点。
尤为精彩的是,徐新明律师在庭前发现专利复审委员会官方公众号曾发表一篇关于创造性评判的文章,强调应关注“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和效果”。他巧妙地将此文章观点作为支撑己方立场的论据,指出被诉决定恰恰违背了其自身倡导的评判原则,孤立、割裂地看待技术特征,未能审视“升降同步装置”在实现“二维同步运动”这一发明目的中的整体功能和协同效果。
通过这四层论证,徐新明律师成功地向法庭描绘了一幅清晰的图景:本专利并非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而是针对“二维同步”这一新目标提出的、具有全新工作原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升降同步装置”是实现该目标的精巧核心,其与整个升降系统的协同关系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现有技术未曾揭示且非显而易见的。
03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全采纳了徐新明律师的代理意见。2017年8月30日,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7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进而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判决撤销被诉的第264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再上诉,怡丰公司的核心专利得以成功维持有效。
小结
本案的经典意义,在于它超越了普通专利无效诉讼中常见的“特征比对”层面,上升到了“发明构思阐释”与“创造性评判方法论”的高度。徐新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其作为资深专利律师的优秀特质。
这场行政诉讼的胜利,是法律智慧与技术洞察力结合的典范。它清晰地向创新主体和业界传递出一个信号:真正的技术创新,即使面临行政程序的初步不利认定,也完全有可能通过专业、精准、深入的法律代理,在司法审查中获得公正的评价与保护。徐新明律师以其在本案中展现出的深刻理解力与卓越论辩力,再次印证了其在捍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方面的关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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