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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业绩达标了,凭什么不给我奖金?”上海青年小葛握着劳动合同和《员工个人目标责任书》站在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眼中满是不甘与困惑。这个曾为完成年度指标拼尽全力的职场人,怎么也没想到,一场关于业绩奖金的争夺战,会让他经历从仲裁败诉到法院胜诉的跌宕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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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小葛入职上海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同步签署的《员工个人目标责任书》明确承诺:若其所在小组100%完成年度指标,他将获得至少两个月工资的业绩奖金,奖金分两阶段发放——次年1月发放部分,剩余部分6月发放。小葛大受激励,铆足了劲,不仅达成全年业绩目标,回款率更达72%。然而次年2月,当他因个人发展提出辞职时,公司却以“离职即放弃奖金”为由拒付业绩奖金。
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小葛陷入困境。在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马涛律师接手此案后发现,仲裁委曾以“需双重达标”为由驳回请求,但责任书从未要求“月度与年度指标同时达标”。律师团队通过调薪邮件证明其月工资包含绩效部分,并指出奖金发放日为1月,小葛2月离职不应适用“发放日前离职视为放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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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争取到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书》。庭审中,公司主张的“奖金基数不含绩效工资”“离职即放弃”等说法均被一一驳斥。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拒付奖金缺乏依据,判决七日内支付奖金。尽管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小葛最终收到大部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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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涛:
本案是一起常见但过程略曲折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抓住“奖金发放时间与离职时间差”“工资基数认定”“绩效指标解释”等关键点,更在仲裁失利后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诉讼,并主动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扭转局面。
广大劳动者在求职时要注意: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或责任书时,要仔细阅看、研究,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同时要保留工作痕迹,如工资条、考核记录、邮件通知等,将来这些都可能成为维权时的关键证据。
记者 / 邹嘉
编辑 / 宗哲麟
图片 / 网络
资料 / 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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