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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眉是医疗美容?还是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如果以“创伤性、侵入性”为标准,那么纹眉通过针进行破皮,将色素附着皮肤,似乎属于医疗美容。但是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文眉”“纹眉”为关键词搜索出732份判决书,对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认定不一,各地裁判各异。
在732份判决书中,笔者重点又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为关键词搜索到的32份判决书,以“涂麻药、切口、涂颜色”为关键词搜索到的7份判决为样本,来观察各地认定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区别!
一、纹眉不是医疗美容
新疆(2024)新01民终5148号、浙江(2024)浙0483民初1850号、贵州(2024)黔0525民初542号、河南(2018)豫0104行初271号等判决书认定纹眉不是医疗美容,主要原因如下:
一、《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举重以明轻,既然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纹眉就更不是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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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2年7月8日中华医学会发布《医疗美容项目(试行)》,其中将文眉、文眼线、文唇技术归类为美容纹饰技术,彼时认定文眉属于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但是,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删除了文眉等美容纹饰技术,既然新目录删除了纹眉,那么纹眉也就不属于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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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实务支持纹眉不是医疗美容的理由主要是:
一、纹眉没有诊疗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诊疗活动的定义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而纹眉并非出于防病治病,也不是改善人体器官功能,而仅仅是改变形体、外观,不属于医疗行为,由此不认定为医疗美容。
二、若将纹眉认定为医疗美容,意味着从业者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否则即构成非法行医。面对庞大的纹眉从业群体,若全面严格执法,将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及医疗器械,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此广泛的打击和严厉处罚,可能难以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二、纹眉是医疗美容
笔者以“涂麻药、切口、涂颜色”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到7份判决书,其中湖北(2024)鄂0112民初63号、广东(2023)粤0309民初9358号、山东(2017)鲁08行终213号、(2017)鲁0829行初20号等4份判决书认定纹眉是医疗美容。主要理由是:
一、纹眉实施涂麻药、切口、涂颜色等行为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特征。
笔者注:法院一般会尊重行政机关对于法律要件问题的专业性知识,笔者觉得正是在山东(2017)鲁08行终213号案件中,金乡县卫计局认定原告吕某某运用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方法进行纹眉符合医疗美容的观点,促使法院认定原告吕某某“实施了涂麻药、切口、涂颜色等行为,其行为特点,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美容的特征。”,并被此后多起判决沿用。
但新疆(2024)新01民终5148号、浙江(2024)浙0483民初1850号等判决书面对原告提出的“涂麻药、切口、涂颜色等行为属于医疗美容”的观点,依旧坚持认定“纹眉不是医疗美容”。
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已确定“眉修整术”为一级美容外科项目,纹眉行为应当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笔者注:眉修整术属于美容外科项目,是在皮肤创建缺口,通过调整眉部形态或位置,改善眉眼比例,提升面部和谐度。而纹眉原来属于美容纹饰技术,二者所属美容项目不同,是否可以把纹眉认定为“眉修整术”,进而认定为医疗美容,笔者觉得还有待商榷。
三、理论和实务支持“纹眉是医疗美容”的主要理由是:文眉等行为由于具有创伤性和侵袭性,消毒不严有感染的风险,共用针头、刀片等还存在传播血源性疾病的风险。如果对文眉等不从医疗执业上加以管控,如何防范不正规的美容机构实施文眉等行为造成的创口感染和血源性疾病传播。
三、行政案件的认定区别
笔者以“文眉”“纹眉”为关键词搜索出的732份判决书中有21个行政案件,其中涉及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有13个案件,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洗纹眉是医疗美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激光治疗去文身和文眉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中的有创治疗项目。因此,重庆(2020)渝0103行审36号对当事人开展激光去文眉和去眼线的活动、江苏(2019)苏0583行初215号对当事人擅自开展洗眉活动、浙江(2019)浙0902行审76号对当事人为案外人去纹眉的活动都认定为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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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纹眉属于医疗美容。山东(2020)鲁0212行审16号、河南(2019)豫17行终109号、河南(2019)豫1702行初19号、广东(2019)粤0308行审969号、浙江(2018)浙0225行审118号直接认定当事人的纹眉活动属于医疗美容服务。
山东(2017)鲁08行终213号、山东(2017)鲁0829行初20号认定当事人在眉部涂麻药、切口、涂颜色为他人做纹眉服务属于医疗美容。
甘肃 (2016)甘2901行初2号认定当事人对消费者做纹眉、漂唇、眼线等医疗美容服务时,造成消费者受伤。浙江(2015)杭西行初字第8号认定当事人提供纹眉(或称漂眉、绣眉)服务,致使两人眉毛处疼痛、结痂,说明该项服务刺破皮肤,属于具有创伤性的医疗美容行为。
三、纹眉不是医疗美容。河南(2018)豫0104行初271号案,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投诉举报人的答复中认定纹眉不属于医疗美容,主要是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将“激光去纹身和纹眉”列入其中,并没有将“三纹”列入在该《目录》中。
四、如何监管?
法院针对“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认定各不相同,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要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因此,上述裁判案例中“本院认为”部分对于“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可以作为标准。
实践中对于“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还在争论中,但与之伴随的是纹眉行业监管滞后,以及由此导致一定的行业乱象。
比如:陕西(2021)陕0112民初19309号认定被告实施的纹眉手术造成原告双侧眉弓皮肤溃疡。
陕西(2023)陕0502民初7853号案中,原告在抖音看到被告300元纹眉广告后,添加微信并付定金9.9元,后到店消费,敷完一侧麻药后被店员劝称“300元效果差”,先升级至980元(纹眉+纹眼线),再诱导加购祛斑套餐,最终共付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强制引诱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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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纹眉行业不能处于监管空白,即便不能纳入医疗行为进行管理,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还是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发挥监管合力,有效规制纹眉乱象。比如:
商务部门作为美容美发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是否有效指导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自查自纠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对无照经营、虚假广告的查处职责,是否妥善调解退费纠纷,是否严格监管麻药、化妆品等产品质量?
卫生健康部门是否履行了对美容店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消毒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当然,最好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或修订监管规范,从立法层面明确“纹眉”行为是否纳入医疗美容管理,并据此设定相应的机构资质、人员准入、操作规程、消毒标准与处罚措施,实现顶层制度与基层执法的有机衔接,推动纹眉行业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财产和生命安全。
PS:
一、来源及作者简介:
来源:存思录,作者:冰天次升,公职律师,预防医学毕业,4年食品药品,5年市场监管,1.5年卫生健康,求知者,较真人。
二、本文参考资料
1.裁判文书网以“纹眉”为关键词搜索到832份判决书(显示600份),以“文眉”为关键词搜索到132份判决书,从中选取一部分作为样本,比如以“涂麻药、切口、涂颜色”为关键词搜索到7份判决书。
2.郑州疾控观察:
3.美丽合规事务所:
4.医事法苑与行政执法:
5.卫蓝之家: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7.。
8.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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