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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4日,时年38岁的教师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检验,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mg/100ml。
6月19日,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沈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经侦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开庭审理了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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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危险驾驶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占到三成左右,但因为沈某是事业编制,一旦实刑,将开除教职。偏偏这样的酒精含量,几乎没有缓刑可能。
当然,有个办法,那就是有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重大立功则涉及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可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当然不容易,涉及检举揭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或在全国/省级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等。
那只有一般立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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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只能找律师才行。
沈某某为减轻危险驾驶罪责,出资2万元让律师刘某某帮忙寻找立功线索。
于是,沈某某就有了立功线索:于2021年11月17日举报秦某某在某超市内扒窃张某某手机(价值3000余元)一部。
11月17日,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沈某某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立功证明材料,证明沂水县公安局已对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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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将沈某某提交立功证明材料的情况通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听取检察机关对沈某某是否构成立功情节的意见。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秦某某涉嫌盗窃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现场视频,发现秦某某窃取手机后并未迅速逃离,而是在现场停留,直至沈某某及周围群众将其抓获,且在沈某某电话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抵达现场过程中无挣扎、逃跑迹象;被害人张某某手摸口袋发现手机丢失后未及时寻找,反而向秦某某摆手示意其离开,疑似相互认识。二人反应均明显异于一般盗窃案当事人。据此,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实施盗窃犯罪的真实性存疑,进而沈某某举报立功的真实性也存在较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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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监控视频,发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曾于盗窃案发前在超市附近会面;经审查通话记录,发现案发前后,二人曾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某某频繁通话。
围绕上述疑点,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对秦某某、张某某二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讯问、询问。二人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系在律师刘某某指使下共同伪造,秦某某事后从刘某某处收取好处费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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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最终承认该盗窃案线索系其从刘某某处购买获得,以实现其减轻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目的。
2021年12月7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沈某某举报秦某某盗窃案的立功情节未予认定,以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7月19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等刑罚。
就这样,为了2万元,律师炮制了一起“假立功”案件。
引自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检例第242号)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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