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些人的思维是有点奇葩的,就该好好惩治......
12月26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荣某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且恶意无偿转移财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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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实施以来,桂林市首例判处实刑的拒执罪案件,对打击恶意规避执行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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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荣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桂林中院于2021年11月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荣某某返还王某投资款17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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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于2021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荣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于2022年2月向兴安县法院首次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中院为推进交叉执行工作,统筹全市法院疑难案件的执行,于2024年6月裁定将该案移送象山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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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查明,2021年12月31日,荣某某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将其所有的一辆黑色雷克萨斯小型汽车无偿转移至其子荣某名下。
根据荣某某生活轨迹,象山区法院协同天等县法院,于2025年7月2日在天等县将荣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扣押上述雷克萨斯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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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象山区法院将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决定对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同月17日,公安机关在天等县拘留所门口将解除司法拘留的荣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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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偿转让名下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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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雷克萨斯小型轿车由该院执行局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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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意见》施行后,象山区法院首例判处实刑的拒执罪案件,体现了新规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的严厉打击。本案中荣某某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最终认罪认罚也彰显了法律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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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老赖,法院下了判决但拒不执行,如今这起案件给那些人敲响了警钟,谁要是欠钱不还,这就是下场!
▍内容来源:桂林中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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