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救人员也是人,而急救的首要原则是保证自身安全,不应对急救人员苛求过多。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救护车灯闪烁在深夜的高速上,一次迫于无奈的停车,导致了一个生命的消逝,背后是院前急救人员所面临的艰难抉择……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的一天夜间,一名半挂车司机戴某在高速服务区出现高烧、抽搐及 呼吸困难 等不适症状,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援助。
某医院急救中心值班车组医护人员及司机迅速出动救护车前往现场,在高速服务区找到戴某后,急救医护人员将其扶至救护车后排进行监测与看护。然而,在返回医院的途中,当救护车经过一座高架桥时,戴某情绪激动,强烈要求下车小便。
司机将救护车紧靠高架桥护栏停下,戴某自行开门下车,并向隧道方向慢跑。医生随即下车跟随,护士与司机也相继下车。戴某突然改变方向,转身跑向高架桥靠河一侧,并翻越了115厘米高的护栏后坠桥。随行医生因过往车辆阻隔未能及时阻止其行为。
司机立即拨打110、119报警求助,经消防、公安及医院等单位人员联合搜救,戴某被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戴某家属事后将急救120车组所属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36万余元。
法院庭审过程中,医患双方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存在明显分歧。
戴某家属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在黑夜中将车辆停放在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将整车人员置于危险境地,并放任“神志不清”的患者独自下车,最终导致其坠桥身亡。
医院方面则辩称,根据救护车监控视频显示,戴某在车上神志清醒,行车过程中一直在通话,甚至对随车人员进行了人身攻击。戴某强行要求停车后跳桥死亡,其死亡系 自杀 行为,医务人员无法预见这一突然举动,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的死亡与其自行穿越公路、翻越护栏坠桥的行为存在直接关系,与医院的院前急救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然而,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在院前急救过程中应尽到比一般人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两方面过错:一是将救护车停放在禁停路段,二是让患者独自下车而未紧紧跟随陪护。基于这些过错,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对戴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0,295元。
此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网友们的观点呈现多元化,反映了公众对院前急救工作的不同理解。
部分网友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急救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应当预见高速停车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更为稳妥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网友为急救人员鸣不平,认为他们在面对情绪激动且身体状况不明的患者时,陷入了“两难困境”:显而易见,戴某系自杀,医院实际上并无责任,关键在于当时医护人员也难以阻止。
还有网友指出,此判决将对院前急救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促使急救团队更加注重安全程序,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院前急救的法律规范与安全原则
院前医疗急救并非简单的运输过程,而是具有严格规范的专业医疗行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该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急救服务的公益性质,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关于患者转运,《办法》规定了“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此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专业判断,既要考虑医疗需求,也要尊重患者意愿,但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北京市的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强调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分级,并及时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院前急救工作的法律框架,为急救人员提供了行为指南,也为类似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是不是患者上车后,急救人员即开始承担法律责任呢?
律师指出,当患者或家属拨打120,明确请求提供急救和转运服务时,这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要约”。而当120调度中心接听电话,询问病情、地址并派出救护车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对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关于提供和接受急救服务的合意已经达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而非必须等到救护车到达或患者上车。
列举一个真实案例,某急救中心接到患者电话要求派车,地址为一个村庄,当时电话位置描述并不清晰,急救车组到达附近后未能找到位置,再次拨打患者电话无人接听,在村中反复寻找也未找到患者,后急救车离开。患者之后被发现死在家中,急救车组因过错而担责。正确做法应为向调度中心反馈情况,同时报警,请警察协助寻找,急救人员需尽到责任,而非在联系不上后即视为任务取消。
很多未从事过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认为该工作挺简单,无需太高医疗水平,更多时候如同“高级出租车”。而从事过院前急救的医护人员,在经历了各种复杂情况后,均认为院前急救“不易从事”、“风险极大”。
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在3月份也曾发生,急救车内患者企图跳车,医护人员选择报警,并在警察协助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待民警到达后协助控制形势,安全将患者送回。
院前急救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不同,常处于不同环境,面对不同类型的患者及事件。尽管院前急救有各种规章制度,且急救人员接受了大量相关培训,但对于具体处置仍缺乏明确标准,需急救人员“随机应变”,若处置不当,则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作为一名曾在120车上工作数月的医生,分享一些个人见解,可能不尽全面,仅供大家参考。
1.上救护车之前做好评估
救护车空间有限,安全问题需引起急救人员高度重视。实际工作中,急救人员接单后会询问患者情况及家属陪同情况,通常会要求家属上急救车陪同。对于精神病患者,需警察押车后方可转运。若现场患者本人拒绝医疗,急救人员不敢离开,只能选择现场等候观察并上报。对于“路倒”患者,需警察陪同送医,并紧跟警察,避免警察离开后难以处理。这些应对策略可能并无明文规定,而是急救人员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
对于急救人员而言,并无强制医疗的权限,虽有一定决定权,但若患者不同意,医护人员实际上也难以反抗。有患者在半途中拒绝前往医院,要求下车或要求送其回家;有患者半路称忘带物品,要求回家取;有患者到达医院后拒绝下车,或被平车抬下车后仍不下平车;有患者到达目的地后拒绝支付车费。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只能委曲求全。
门诊医生常言,住院患者需进行筛选,不可随意收治病房。同理,急救医生也需首先评估患者情况,对需现场急救、处置的患者先进行紧急处理,尽快联系家属,必要时迅速报警。与患者充分沟通,谨慎评估,尽量就近转运,在确定患者能配合且上车安全的情况下再行上车。提醒患者穿好衣物、携带好物品,因一旦上车,在路上甚至高速上,某些问题可能难以处理。
2.做好沟通,安抚好情绪
充分告知与沟通是急救人员的义务,需清晰、耐心地解释当前病情的紧急性,给出合理的医疗建议,强调遵循医疗建议的重要性,并说明转运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面对患者提出的特殊请求,急救人员应首先评估患者的意识状态和病情稳定性。若患者能配合,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不违反急救车相关规定,则尽量满足其请求;若无法满足请求,则需做好解释说明,尽量安抚患者情绪,协商解决方法。
3.人员配备到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约束设备
急救车人员配备充足时,每个车组5人,即医护司和2个担架工,若担架工体格健壮,则安全感倍增。若人员配备不足,可能仅有医护司三人,若医护为瘦弱女性,则应对能力有限。所以,人员配备充足是更好处理特殊情况的前提。
此外,救护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约束设备,对于可能出现行为异常的患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考虑使用软性约束措施,并详细记录于病历。
4.总结经验,做好岗前培训
近年来,急救车组被投诉、被起诉的事件频发,很多意外发生后医护人员难以妥善应对,被媒体报道后遭到民众质疑与攻击。
例如,2016年广西车祸患者在救护车上因紧急刹车从担架上摔下死亡;2022年上海120急救医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拒绝了其他求助者要求出借车载除颤仪的请求;2024年大连救护车闯红灯被撞致2人死亡。
如何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对于急救车组人员而言,有时可能比提高救治能力更为重要。在120被反复投诉、诉讼后,管理者应在培训过程中更多分享处理意外情况、极端事件的方法。
回到本案中,面对一个攻击性极强的男性患者,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考虑,可能有很多医护人员都会选择停车开门。
最终意外发生,出乎所有人意料。
但急救人员也是人,而急救的首要原则是保证自身安全,不应对急救人员苛求过多。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冯炳杨,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觅理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核心业务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团队凭借深厚的专业积淀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事件来自于: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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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elda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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