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征收
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
的行政诉讼要点
集体土地征收中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在于锁定被告主体、明确诉讼请求、夯实程序违法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并落实救济路径,以此实现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补救程序并获赔损失的核心目标。以下结合征地拆迁实务展开专业分析,涵盖全流程关键要点与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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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认定
征地批文公示的法定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47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地批文(省级以上政府批复)由市、县级政府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书面张贴,公示期不少于30日,内容需含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未公示、公示期不足或内容不全均属程序违法,被征地人可拒绝办理补偿登记。
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的法定要求:方案拟定后须在同一范围内公告不少于30日,听取意见并根据反馈修改;涉及听证的应组织听证,最终方案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并再次公示。未公示方案或未听取意见,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辩权,被征地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违法性本质:未公示上述文件不仅违反程序正义,更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核实征收合法性、补偿合理性,进而丧失救济时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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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核心要素与实操要点:
(一)被告主体确定
一般情形:以作出征收决定、负责公告的市、县级政府为被告;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未公示行为,可将该部门列为共同被告或单独被告。
特殊情形:经上级批准的征收,以对外作出公告的市、县政府为被告,而非批准机关;委托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实施的,仍以委托的市、县政府为被告。
(二)诉讼请求设计(可组合提出)
确认违法:请求确认未公示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若已实施强征,一并确认强征行为违法。
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告限期依法公示批文与方案,组织听证并重新征求意见。
行政赔偿:因未公示导致的损失(如补偿偏低、生产经营损失等),请求判令赔偿实际损失,损失计算可参照同类土地市场价、区片综合地价及实际投入成本。
撤销或纠正:若已作出补偿决定,请求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符合法定程序的补偿决定。
(三)证据收集与固定(胜诉关键)
基础证据: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承包合同)、房屋/土地现状照片、视频、征收项目相关线索(如施工公告、围挡信息)。
程序违法证据:
未公示证据:村委会公告栏、村小组聚集地无公告的照片/视频(标注时间、地点、拍摄人);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邮寄凭证及答复(或逾期未答复的记录),证明被告未依法公开。
沟通记录:与征收方、村委会的谈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证明对方拒绝提供批文或方案。
损失证据:财产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经营收入证明、搬迁费用票据等,用于主张赔偿。
(四)管辖法院选择
级别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可管辖以自然资源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地域管辖: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调查取证与诉讼参与。
特殊情况:涉及跨区域征收或指定管辖的,按当地法院规定确定管辖。
(五)起诉时机与期限
一般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未公示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自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
前置程序:可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文件,对答复不服或逾期未答复的,再提起诉讼,以强化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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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攻防要点与裁判思路:
(一)原告方核心抗辩
程序违法:紧扣未公示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强调知情权、参与权被侵害。
实体影响:未公示导致补偿标准不明、无法核对区片综合地价与实际补偿的差异,造成财产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被告举证不能: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被告无法证明已依法公示,应承担败诉后果。
(二)被告常见抗辩及应对
抗辩1:“已口头告知或内部传阅,视为公示”。应对: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公告并张贴,口头或内部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
抗辩2:“公示期已过或已归档,无法提供”。应对:要求被告出示张贴记录、照片、村民签收单等证据,无证据则认定未依法公示。
抗辩3:“未公示不影响补偿结果”。应对: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即使补偿到位,仍应确认程序违法并责令补正。
(三)裁判与执行
裁判倾向:法院通常会确认未公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公示并重新履行程序;若已造成损失,判令赔偿实际损失。
执行要点:胜诉后若被告拒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就后续补偿争议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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