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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6日,吴某超入职某公司(某学校前身)从事初中物理教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吴某超在职期间,依据公司安排进行授课,上班天数、每天时间不固定,由双方根据有授课老师及学生签名的课时登记本或微信据实申报的课时情况进行计算。
最终经双方确认后,由公司按基本工资+课时费的模式逐月向吴某超发放工资。
结合双方提交的课时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表等,吴某超在职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
具体包括2021年元旦、清明、端午、国庆,2022年五一、端午、国庆,2023年元旦、五一、国庆,以及2024年元旦、清明等法定节假日。
上述法定节假日加班课时1-8人班共73课时、8人以上班共6课时,公司已支付课时费4,860元(73课时×60元/课时+6课时×80元/课时)。
吴某超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有误,遂提起仲裁及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已支付法定节假日当天的课时费后,是应当再支付200%的差额,还是应当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一审判决:公司仅需补发200%的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吴某超确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授课情形,期间公司仅依课时统计向吴某超发放了课时费4,86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吴某超补发200%工资9,720元(4,860元×2)。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吴某超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9,720元。
提起上诉:应当额外支付3倍,实际到手4倍,而非一审判决的2倍
吴某超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额外支付3倍,实际到手4倍,而非一审判决的2倍。
二审判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属于“另外支付”,不包含当日工资,应补发300%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应否支持的问题。
经查,根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吴某超确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授课情形,期间公司仅依课时统计向吴某超发放了课时费4,8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及第二条:
“规范支付行为,保障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报酬权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
该法条“另外支付”的表述明确了300%的工资报酬是在劳动者正常工资之外额外给予的部分,并不包含当日本身应得的1倍工资。
因此,公司依法应向吴某超另行补发三倍工资14580元(4,860元×3);一审法院认定补发二倍工资9,720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由公司向上诉人吴某超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4580元。
判决日期:2025年9月30日
案号:(2025)湘13民终1462号
【实务要点】
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300%”是额外支付
本案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法律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中的“另外支付”,是指在劳动者当日正常工资(100%)之外,额外再支付300%,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天的实际总收入应为400%(100%本薪+300%加班费)。
2、已发课时费不能抵扣300%加班费
用人单位即使已经按照日常标准发放了法定节假日当天的工资(如本案中的课时费),仍需按照基数全额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不能仅支付200%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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