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消费者两次网购同一减肥产品,却被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之间该如何平衡?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刘某退还李某货款1797元,并支付李某赔偿款5990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消费者两次网购同一减肥产品,却被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否获得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维护”之间该如何平衡?近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刘某退还李某货款1797元,并支付李某赔偿款5990元。
李某联系刘某,于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5月27日通过微信平台向刘某分别购买减肥产品1盒及2盒,并通过微信付款共计1797元。为了核实产品的安全性,李某于2025年6月3日将购买的减肥品样品送至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货款1797元,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
法院查明,李某通过微信平台两次向被告下单购买案涉减肥产品,但均未对涉案产品的成分及产品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询问,且在第一次收货后追加购买。根据物流信息和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李某在未实际收到产品的情况下,却告知刘某已服用了减肥产品,李某称其服用该减肥产品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但其并未出示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购买的减肥产品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刘某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应当对销售食品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首单购买减肥药,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但李某两次购买减肥产品,均未对该产品的成分及产品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询问,在还未完全食用的情况下又追加购买2盒,随后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考虑李某认知能力、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李某的加购行为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针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合理划定司法保护边界,即把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有效规制“知假买假”者通过大额、频繁购买行为任意提高惩罚性赔偿金,使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作为消费者,在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时,可以采取联系商家、平台介入、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多渠道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在交易时,要有意识地保存商品页面截图、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物流跟踪信息等电子证据,既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张合理赔偿。
日期:2026-01-03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