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12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在“SMART STUDY诉深圳市鑫大机械有限公司案”中做出重大裁定——美国原告不能再简单使用邮件方式向中国电商卖家发送TRO,而应该遵循《海牙送达公约》的完整流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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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美通观点
当《海牙送达公约》适用时(即被告位于公约缔约国且地址已知),且目的地国根据公约第十条 (a)款对邮寄送达提出反对时——即便该反对未明确提及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亦属无效。
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点 :
首先,该公约具有排他性,即当公约适用时,必须采用其授权或至少允许的送达方式。这是 "大众汽车案"确立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公约解释。
其次,公约中唯一可能允许电子邮件送达的条款是第十条 (a)款关于邮寄渠道的规定。若将电子邮件视为邮寄渠道的延伸,则该条款可允许电子送达。
但公约同时授权缔约国对第十条 (a)款所列替代送达方式提出反对。因此当缔约国明确反对邮寄送达时,电子邮件就不再是公约授权或允许的送达方式。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虽然仅下辖纽约、康涅狄格、佛蒙特这三个州,但因其负责处理纽约市的相关诉讼,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美国的金融、商业、传媒、艺术和诉讼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全美共有 13个联邦上诉法院,大部分针对中国卖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发生在第七巡回法庭的辖区之内,即伊利诺伊、印第安纳、威斯康星三州,其中又以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最为集中。
此次判决目前仅在第二巡回法庭的辖区之内生效,但预计将对其他巡回法庭的类似判决增加明确的参照物。
约束力 v.s. 说服力
无约束力:根据美国联邦法院体系的“遵循先例”原则,一个巡回法院(如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对另一个巡回法院(如第七巡回法院)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巡回法院是平级的。
有说服力:尽管如此,一个重要的、推理严谨的判决(尤其是来自像第二巡回法院这样具有影响力的法院)会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其他巡回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
会主动考虑和引用该判例。
在其判决书中可能会详细讨论该判例的逻辑,并选择遵循或区分/拒绝它。
什么是TRO?
TRO 是“临时禁令”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它是一种紧急的、短期的法庭命令,其核心目的是在事态紧急、可能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情况下,立即维持现状,防止一方在法庭进行全面审理前采取某些行动。
原告申请TRO需要证明什么?
申请人通常需要向法院证明以下四点:
实体上有很大胜诉可能性。
如果不发布TRO,将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害”(这是最关键的一点,指无法用金钱赔偿弥补的损失,如商誉毁损、商业秘密永久泄露、市场地位永久丧失等)。
权衡利弊:发布TRO给对方造成的困难,小于不发布TRO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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