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5-12-3-021-00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3)京0116行初10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5
裁判要旨
1.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范畴,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因该类事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正,以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认为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在北京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崔某强多年来一直面临着一个困扰 —— 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自 2019 年起,崔某强多次向高两河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申请,渴望能拥有一处安身之所,结束在外租房的漂泊生活 。然而,每次申请都被村委会以村里没有宅基地为由拒绝。
宅基地对于农村村民来说,不仅仅是一块土地,它承载着家的希望,是生活稳定的基础。崔某强作为高两河村的村民,依法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却被村委会多次拒绝,这无疑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无奈之下,崔某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 2023 年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高两河村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其宅基地申请,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 。他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让自己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
法院裁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最终作出了(2023)京 0116 行初 101 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崔某强的起诉 。这一裁定结果意味着崔某强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宅基地申请问题的途径被暂时阻断。
法院作出这一裁定有着充分的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有着明确的规范:村民提出申请后,需经集体讨论公示,然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所扮演的角色是代表村民集体对宅基地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委会审批宅基地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村民集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行为,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这是因为,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范畴 ,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民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行为 。因此,因这类事项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崔某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法院依法驳回起诉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体现。
深入剖析:村委会行为性质界定
要理解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裁定,关键在于明确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事项中的行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其中,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 。这意味着,村委会在处理宅基地申请时,是在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是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和分配的一种体现 。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这就从根本上确定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在实际操作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经集体讨论公示,再报乡镇政府批准 。村委会作为村民集体的代表,在这个过程中所进行的集体讨论等行为,是村民集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具体表现 。它并非是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 ,不具有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 。所以,这类因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引发的纠纷,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
村民维权:两大合法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撤销侵害权益决定
虽然崔某强的行政诉讼之路受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当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就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 ,法律依然为他们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村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为村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村委会不当决定的侵害时,可以借助司法力量,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让法院对村委会的决定进行审查,若确属侵害权益的决定,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从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寻求政府干预:责令村委会改正
除了民事诉讼外,村民若认为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具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 ,同时也有权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村民发现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等事项上存在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 ,向乡镇政府反映并请求其责令村委会改正 ,是一种高效且便捷的救济途径 。乡镇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和资源,快速介入调查,督促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 ,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及时纠正村委会的不当行为 ,还能避免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直接冲突 ,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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