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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一些借狂吹逻辑学而贬低辩证法的小作文说“逻辑学讲因果,辩证法讲什么?”。
当然,这些小作文所说的“逻辑学”,无非是非现代的形式逻辑,而其所作为贬低目标的则是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不讲“因果”么?
这就大错特错了。
可去翻翻任一本辩证唯物主义教材,讲到辩证法的时候,都有“因果关系”一节。
“因果关系(Causality)”,作为辩证唯物主义或曰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哲学范畴,所揭示的,是“事物之间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联系,以及物质世界如何通过‘引起’与‘被引起’的链条运动和发展的”。
关于“因果”,唯物辩证法的定义是——“原因(Cause)”,指引起特定现象的现象;“结果(Effect)”,则指由“原因”的作用而必然产生的现象。
可知,“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但唯物辩证法特别强调,并非时间上具有前后顺序的事情,都具有“因果”关系。
还可去翻翻任一本辩证唯物主义教材,大都会举“春夏秋冬”的例子——四季前后相继,循环往复,然而这种更替,绝非“因果”关系。
形式逻辑讲“因果”,唯物辩证法也讲“因果”,这岂不雷同?
上述两个“因果观”,确实有共通之处,但也有巨大差异。
简单来说,形式逻辑所讲的“因果”,是静态的、片段的、线性的——这就是形式逻辑中的“A→B”——判断推理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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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范畴,相较复杂得多,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如,一因多果、同因异果——同一原因在不同条件下可能引起不同结果。
如, 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同一个结果可能由不同原因引起。
如,多因多果(复合因果)——多种原因交互作用,共同引起多种结果。
如,互为因果——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又作用于原因(此亦称为反馈调控)。
可知,唯物辩证法的“因果”,不是僵化、死板的标签,而是以客观世界“普遍联系”作为基石”而确立的“世界的整体观”,并通过辩证的“因果”关系揭示了正确理解世界复杂性的钥匙。
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因果”,就须坚持以下诸点——
必须区分“因果”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确定性,是说在具体的、特定的“因果”联系中,“因”和“果”的界限是确定的。不能倒“因”为“果”,也不能倒“果”为“因”;不确定性(相对性),是说在普遍联系的世界中,同一个现象,在一种联系中可能是“因”,在另一种联系中则可能成为“果”。
必须确认相互依存与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是说“因”和“果”,二者互为存在的前提,失去一方,另一方便不存在;相互作用,是说在“互为因果”情况下,“因”产生“果”,“果”反过来也会作用“因”。
必须关注“因果”的相互转化——即,超出特定范围,“因”和“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联系,具有三大属性——
第一,客观性——就是认为,“因果”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种子发芽,是种子本身的生命力和阳光、温度、水分、土壤等条件决定的,不会因人是否祈祷有所变化。
第二,普遍性——客观世界,既没无“因”之“果”,也没无“果”之“因”。所有“现象”必有其“因”,任何原因也都会引起一定结果。
第三,多样性——如前述及,“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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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观,并不排斥形式逻辑的“因果”观(这真不像某些写小作文的,狂吹形式逻辑就为了反对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认为,自己的“因果”观与形式逻辑的“因果”观是互补关系。
简而言之,形式逻辑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静态形式”和“推理有效性”,而唯物辩证法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动态内容”和“客观普遍性”。
形式逻辑,作为最一般的思考和表达的规则,其“因果”观之核心关注点,是思维和表达的形式结构,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关系是否有效(举例说,“如果A,则B”的逻辑形式是否成立)。
唯物辩证法的“因果”观,关注的是客观世界的实在联系,即事物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具体内容、过程及其相互转化。
形式逻辑的因果关系,是单向性(线性)、确定性。则通常强调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界限分明。
唯物辩证法的“因果”,关注双向、互变。原因和结果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因果)。
形式逻辑的“因果”,适用于静态、孤立的领域。
唯物辩证法的“因果”,适用于动态、复杂的系统。
形式逻辑对“多因多果”,做简化处理。通常研究单一的因果链条(A→B,为保证推理清晰,往往排除干扰项)。
唯物辩证法对“多因多果”,则综合考量,更强调从现实出发,形成处理“多因多果”“交互作用”的网络。
形式逻辑“因果”的主要功能,论证与证明,确保思考和表达的确定性,防止偷换概念或逻辑混乱。
唯物辩证法“因果”作用,则为认识与改造,揭示事物发展的规律,指导实践并预测趋势。
归纳来说,一个是“静态切片”,一个是“动态全景”; 一个是“排斥干扰”,一个是“拥抱复杂”;一个是“拒绝矛盾”,一个是“在矛盾中发展”——犹如基础与升华——基础可以条分缕析、综合分析;升华则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有科学研究的前提,都需要更深入地探因寻果,揭示客观事物复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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