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实施,小编为阅读方便,修正了条款并加入了法条,敬请查看。
1、对赌博中的违法所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收缴,还是根据第二款予以追缴?
答: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2、运输烟花爆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既然是按照《处罚法》处罚,烟花爆竹就应该收缴,为什么是没收?如果是因为《条例》的明确规定,那么运输的处罚也应该按《条例》的规定处罚啊。
答: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经合法生产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违禁品,故对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不能收缴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予以没收。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予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是直接打电话骚扰他人,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答:打电话属于发送语音信息。对于多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一农村妇女在田间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语言调戏该妇女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该妇女面前。法制局的领导批复认为是猥亵,但我认为也类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请问同是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如何区分裸露和猥亵的区别?没有身体接触的污言秽语挑逗或自慰行为能否构成猥亵?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视线之下的行为。“猥亵他人”,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施以淫秽、下流的动作或者言语,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猥亵他人不以身体接触为必要构成因素。
5、我县改扩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领取了补偿款后,该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骂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钢钎去将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县公安局以该村民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作治安处罚。但有的民警也认为该村民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认定为公私财物,对否,请答复。
答:对该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为应适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给予处罚。
6、对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场所内提供裸体陪侍、陪浴但不存在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事实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对行为人能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进行处罚?对提供此项服务的场所以及接受服务的顾客又该怎样处理?亟盼回复!
答:不能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处罚。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活动的场所提供异性裸体服务,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的,可以按猥亵他人处罚。对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可依法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在供个别人进行活动的单间内进行裸体陪侍,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顾客意志实施猥亵行为,则不能处罚。顾客如没有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则不能处罚。
7、二手手机市场业主为出售手机,利用手机内有淫秽视频文件来吸引顾客出售手机的行为,可否以出售淫秽物品予以治安处罚?如能处罚,手机可否收缴?
答:可以以出售淫秽物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手机可以依法收缴。
8、对2006年3月1号以前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适用条例处罚:第一,处罚决定书是否要引用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处罚权限是依据条例还是新法?第二,处罚的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适用条例还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对被处罚人的裁决,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答:处罚决定书应当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具体条款。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决定、执行、救济等程序方面的事项,均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9、有权制作的人制作虚假的证明文件违反治安管理吗?
答:有权制作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10、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出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对盗窃行为必须拘留,然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1,2项的,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于执行?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盗窃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为单处罚款或者警告,尽量不给予拘留处罚。根据案件情况必须给予拘留处罚,但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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