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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丽处罚〔2025〕15号
当事人: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700738083244C
住所(住址):丽江市古城区庆云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子xx
根据“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收费行为,于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派出价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核查。10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采取实地检查,查看当事人经营记录、相关财务账册、向公司业务负责人询问等方法。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当事人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用户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玉龙县白华片区和业柏华、检欣苑、瑞丰苑、雅馨苑4个小区开展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工作,共更换到期燃气表1455只,安装自闭阀1403个、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1328个、更换金属波纹软管363根;当事人按“100元/户”的标准向上述小区用户收取“工时费”,累计收取“工时费”1455笔共1455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委托授权书1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委托授权公司总工程师杨应前接受调查、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三: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隐患排查整改收费情况统计表1份,燃气表、自闭阀、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金属波纹软管等材料进货发票复印件3份,证实了当事人向和业柏华、检欣苑、瑞丰苑、雅馨苑4个小区用户收取安全装置自闭阀、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金属波纹软管材料费和按100元/户的标准向1445户用户收取“工时费”的事实;
证据四: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1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和业柏华、检欣苑、瑞丰苑、雅馨苑4个小区开展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和收取“工时费”的事实;
证据五: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4份,证实了当事人向和业柏华、检欣苑、瑞丰苑、雅馨苑4个小区用户收取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工时费”的事实;
证据六:丽江福安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关于管道燃气用户限期完成燃气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4份,证实了当事人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提前告知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按“100元/户”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工时费”145500.00元的事实。
2025年11月6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丽罚告〔2025〕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可自收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五、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的规定明确了“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进行的表后至燃具前的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费用,属于燃气企业应承担的经营成本”。
当事人将本应纳入配气成本的“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服务”费用以“工时费”名义向用户另行收取,该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被查单位意见:当事人认可向用户收取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工时费的事实,以“更换安装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的工时费用未纳入配气成本”为由请求我局以教育为主,免予处罚。当事人承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立即改正违规收费行为,并将平时开展维修、安全整改的材料和工时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
自由裁量理由: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违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违法所得计算说明:当事人向用户收取应纳入配气成本的到期燃气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器、自闭阀、金属波纹软管更换安装“工时费”145500.00元,属于违规收费,应确认为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收费行为并退还用户多付的“工时费”145500.00元,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2、处违法所得145500.00元0.1倍罚款145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4550.00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缴到丽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代缴专户,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丽江中心支库,直接到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公司不服本局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依法向丽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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