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过借呗、花呗、360借条等金融平台贷款或信用卡贷款套取资金后转贷给他人的,该部分转贷行为依法认定无效;以自有资金出借的部分合法有效。借贷双方对账后出具的借条,可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有效依据,利息需区分资金来源分别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
1.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是否有效;
2. 案涉借条能否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
3. 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人还是二人共同偿还。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出借人通过金融平台贷款、信用卡贷款及自有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双方对账后借款人出具了明确欠款数额的借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借贷行为无效,自有资金出借部分合法有效。借款人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主张对账前转款远超收款亦不能推翻借条确认的欠款数额。案涉借款数额超出夫妻日常生活开支,出借人未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其中自有资金部分按约定利率计算,转贷部分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法律效力,警示公众不得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取资金转贷牟利,否则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不受保护的法律风险。同时,认可对账后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数额的认定提供了指引,既维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也遏制了违规转贷的不当行为,助力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法律评析
第一,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无效是司法实践的明确导向。消费信贷产品的设计初衷是满足个人消费需求,而非提供转贷资金来源。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既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也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转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这是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第二,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其效力需结合形成过程和基础事实认定。本案中,双方经对账后出具借条,明确了借款构成和数额,且借款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系受胁迫出具,故借条可作为认定欠款的有效依据。这一裁判逻辑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强调了民事行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认定提供了参考。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标准。案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庭开支范围,且出借人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未实际受益的一方无端承担巨额债务,实现了权利保护的平衡。
案件索引
(2024)豫03民终2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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