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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一般法定解除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一般法定解除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两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从权利性质、适用情形、法律效果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权利性质的异同 1. 相同点 二者均属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权利行使均受除斥期间限制,如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2. 不同点 法定解除权源于合同履行障碍,主要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如第五百六十三条);而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瑕疵,规定于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前者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后者则否定法律行为效力。
二、适用情形的比较 (一)法定解除权的典型情形 1. 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落空 2. 预期违约(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约) 3. 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4. 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如瑕疵履行严重影响合同目的)
(二)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1. 重大误解(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标的等产生错误认识)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等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3. 欺诈、胁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
三、行使程序的差异 1. 解除权行使 - 需履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 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相对方同意 - 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确认解除效力
2. 撤销权行使 - 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条) - 法院需审查意思表示瑕疵的构成要件 - 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限制更严格
四、法律效果的区别 (一)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1. 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2. 已履行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 3. 可主张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二)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 3. 过错方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五、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 1. 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 如开发商欺诈销售商品房,买受人既可主张撤销购房合同,也可因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实务中需根据证据充分性、时效等因素选择最优方案(参考(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判决)。
2. 继续性合同的特殊处理 劳务合同等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而撤销将使既往法律关系全部无效,可能产生更复杂的清算义务。
六、权利限制的对比 1. 解除权的限制 - 违约程度需达到"根本违约"标准 - 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 - 特殊合同(如保险合同)有专门限制
2. 撤销权的限制 - 除斥期间更短(通常1年,最长5年) - 明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后不得再主张 - 涉及善意第三人保护时受限制
七、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 1. 解除权制度侧重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通过终止履行障碍的合同关系,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2. 撤销权制度更注重意思自治的实质公平,矫正因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
结语: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解除权多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撤销权针对法律行为成立时的瑕疵。权利行使时应当综合考量时效限制、举证难度、法律效果等因素,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两种制度的衔接适用规则仍在发展中,建议关注最新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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