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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招用脱贫人员可否享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
问Question
我单位是福建省的一家社会团体,招用属于脱贫人口的人员,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我单位招用脱贫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答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5年6月10日在互动交流-在线访谈版块发布《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对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招用重点群体,是不是也可以享受相关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答复如下,符合政策规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属于企业,但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可以适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因此,你单位作为社会团体,如果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可以享受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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