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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消防维保
养老院消防安全避难间设置规范及要求
一、需设置避难间的情况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24A条,以下情况必须设置避难间:
- 建筑条件: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位置要求:需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
- 豁免条件:若老年人照料设施设有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或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二、避难间设置规范与要求
- 面积与空间标准
- 净面积: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
- 分隔要求: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确保与设备管道区、管道井等区域有效隔离。
- 设施与设备配置
- 消防设施:应设置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应急广播及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机械防烟设施(外窗需采用乙级防火窗)。
- 安全疏散辅助器材: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养老机构,需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等器材;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多人间居室需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每间设可开启外窗(面积≥1㎡)。
- 结构与装修要求
- 防火构造:房间隔墙需从地面分隔至梁、楼板或屋面板底面基层,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地面、隔断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窗帘需经阻燃处理(燃烧性能≥B₁级)。
- 疏散通道:疏散门采用平开门(禁止推拉门、卷帘门等),楼梯禁止弧形或螺旋设计;通道需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需求,宽度需符合移动担架(床)要求。
- 管理与维护
- 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消防控制室需双人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台账并实行销号管理。
- 培训与演练:每半年组织全员消防培训及实战化演练,针对失能老人制定专项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人员及措施。
- 电气与用火安全:电气线路规范敷设,电热器具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室内、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轮椅;厨房灶具、烟道每季度清洗,燃气管道定期检测。
三、其他关联要求
- 功能布局: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不得设于地下/半地下;中度以上失能老人用房优先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护理型多人间床位≤6床,非护理型≤4床,日间照料休息室≤9人。
- 防火分隔: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时需进行防火分隔,明确各方消防责任;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屋面、顶棚禁止采用易燃彩钢夹芯板。
- 应急响应:制定包含失能老人疏散内容的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及辅助器材(如轮椅、担架)。
总结:养老院避难间的设置需严格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结合老年人行动不便的特点,从面积、设施、疏散、管理等维度综合设计,确保火灾时人员安全避难和快速疏散,同时通过日常维护和演练提升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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