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围绕ICU口头遗嘱效力展开的继承纠纷案件,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幕。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被继承人黄先生的口头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当事人李某芳全程缺席、关键事实未获核实、程序操作存疑等问题,让上诉人岳女士难以接受,相关程序争议亟待厘清。
病危立遗嘱引纠纷,核心当事人全程“隐身”
2023年5月24日下午四时,黄先生因多器官衰竭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医院ICU病危,期间向妻子岳女士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房产归岳女士单独继承,当时有两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岳女士在征得证人同意后同步进行了录音。黄先生生病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营养费用均由岳女士一方承担,且岳女士还承担了还清房贷、赡养李某芳等义务。黄先生当日抢救无效去世后,其母亲李某芳的女儿黄某君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岳女士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岳女士遂诉至法院。
从一审到二审,作为核心当事人的李某芳始终未出庭参与审理。岳女士多次提出质疑,称近三年来无法联系到李某芳,甚至对其是否在世存疑,并向二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要求李某芳本人出庭,就其生前是否曾表示“放弃房产继承”等关键事实接受询问。
但两级法院均未采纳该申请,仅依据黄某君提交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意见进行审理,岳女士对黄某君的代理权限提出的质疑也未得到回应,导致李某芳的真实意愿始终无法核实。岳女士表示,李某芳的电话早已停机,案件实质沦为岳女士与黄先生同母异父胞妹黄某君之间的诉讼。代理人的间接意见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图,且黄某君还擅自处置案涉房屋,撬锁出租事宜,独占租金收益。
见证效力认定存分歧 关键证据审查引争议
除当事人缺席问题外,案件审理程序还存在多处争议点。一审黄埔法院(审判员陈某)在判决中认定,“见证人应该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不能由他人转述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且“本案两名医护人员均明确其没有亲耳聆听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亦不知悉黄先生与岳女士的谈话内容,故涉案两名证人在重症监护室的情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场见证’”,并以该理由否定了口头遗嘱的“在场见证”效力,进而认定遗嘱无效。同时,一审判决认为“岳女士提交的录音仅能佐证双方谈话事实的存在”。
但岳女士称,实际情况是黄先生主动让证人叫家属进入,交待事情。两位证人现场见证了口头遗嘱和同步录音的全过程,无论在律师取证笔录还是庭审笔录中均明确一直在ICU现场,且距离病人不足1米。录音完整记录了口头遗嘱内容,是黄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无任何篡改或转述。医护人员当时明确表示“没有听清”而非“没有亲耳聆听”,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亲眼见证了黄先生表达遗嘱意愿、岳女士申请录音并实际同步录音的完整过程,完全符合“在场见证”的法律要求,黄先生所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满足口头遗嘱形式上的标准。且ICU病房存在设备噪声大、黄先生佩戴吸氧面罩声音微弱等客观情况,法院苛求病危患者清晰表述遗嘱内容,违背立法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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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对录音争议 图一 (岳女士提供)
同时,岳女士提交的与黄某君的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君曾明确表示“从没质疑过我哥录音的真实性”,但一审法院未对该关键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也未对该证据及岳女士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便径直作出不利于岳女士的判决。
岳女士认为,一审法院的推理逻辑存在明显争议,将“见证人没有听清”等同于“没有亲耳聆听”,再进一步等同于“没有现场见证”,最终否定遗嘱效力,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二审广州法院(审判长徐某、审判员余某、黄某)中,岳女士补充提交了聊天记录录屏、视频等新证据,主张黄某君存在恶意反言行为,不承认遗嘱效力。但二审法院未对新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未纠正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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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沟通截图 图二、三 (岳女士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岳女士方陈述,在二审庭审中遭遇程序权利受限问题。岳女士方代理律师提交的《代理词》是对《上诉状》的补充和完善,并非重复内容,但二审审理人员在其未说明完毕的情况下,两次打断陈述代理意见,直接剥夺岳女士方辩论权。且岳女士反映,二审审理过程中,应合议却仅1人审理,判决书仍注明合议人员,审判组织程序被指存在不当。
此外,针对黄某君在二审庭审中提及的5月21日及5月23日录音问题,岳女士称该录音已在一审中作为证据提交,录音证明黄某君就房产继承相关事实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黄先生多次要求将房屋过户给岳女士,而非岳女士主动要求,黄某君的表述存在混淆。
同时,岳女士提出的“23万元房贷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及“租金应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依规全面审理,部分诉求亦未得到合理回应,被指存在程序不当。
产权分割尘埃落定?程序瑕疵争议让公平之争未完待续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但岳女士认为,该判决不仅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遗愿,更因程序瑕疵导致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岳女士强调,被上诉人一方以母亲有养育之恩主张多分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母亲身份仅为法定继承人,并非多分财产的依据,且李某芳与黄先生生前生活交集极少,在黄先生生病期间亦未履行照料义务,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情形。岳女士为维权历经一审、二审,耗费近两年时间与大量精力,精神压力极大,且维权期间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支出逾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超60万元。
这场围绕口头遗嘱展开的遗产纠纷,虽以二审判决的作出暂告一段落。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当事人缺席未核实、关键证据审查缺位、审判程序存疑等问题,却未随判决尘埃落定而消散。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认定的机械主义倾向,以及代理人滥用权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乱象。法律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让每一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程序的公正与权利的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遗愿如何厘清,程序瑕疵是否影响事实认定,这些争议仍待解决。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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