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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好的牙·讯|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办法》(川医保规〔2025〕4号)。《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四川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结算药械货款。
《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在线结算工作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及支付药械货款业务。
在结算账户登记方面,各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管理办法》规定,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
带量采购结算中,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预付货款。
非带量采购结算中,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平台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验收合格货款数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付款协议将药品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品货款。
医药机构采购除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其他药械,应在交货验收合格且取得医药企业开具的发票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
《管理办法》要求,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上月发生的各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或支付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分别发送给各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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