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九年,拟罚款10万元,或可申请听证撤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5〕XX号
新疆亨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9XXXXXXXX):
对你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XX镇XX村XX路口)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1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他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布”,金额597661.87元,税额101602.53元,价税合计699264.40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构成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你公司2016年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清单;
3.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与开票企业没有真实的业务,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7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附件《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9项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100000.00元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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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原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最高可以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2月,距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作出时,已近九年,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
笔者也检索到了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公告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自2025年7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也就是说,立案检查时,也经过了八年多时间。因此,应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怎么纠正呢?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载明:“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有人看到这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2025年11年5日出具的,到2025年11月10日,申请听证的期限就届满了。
实际上,申请听证的期限并没有届满。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而且公告的时间是2025年11月25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要到12月25日才满30日,视为送达,并在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
因此,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撤销这个处罚。
那这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需要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吗?不用。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则不再追诉。
因此,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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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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