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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禁诉”案例
网传一份深圳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2025)粤03行终576号),该份判决书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项则创设性地对上诉人进行了“禁诉”:
“王某不得再提起涉及深圳经济特区摩托车限制通行制度的行政诉讼”。
该判决书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2月起的11个月内,提起涉深圳经济特区摩托车限行制度的诉讼案件达12件,其真实诉讼目的是为了废除深圳的相关禁摩规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对深圳的法规有不同意见,应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主张。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王某的行为已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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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本人认为,法院考虑的大方向没有错,但直接判决“不得起诉”似有欠妥。
1、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禁止诉讼”的判决方式,而且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直接以判决的方式做出禁止,缺乏依据;
2、最高院前述《若干意见》规定的是“依法不予立案”,实际做法应该是退回材料,再正式一点也应该是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以判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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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高法行申4268号
最高院处理方法
其实,最高院也有处理过类似情形的案例((2025)最高法行申4268号)。
当事人滥用诉权无明显合理理由提起数百起信息公开的案件,被最高院依据前述《若干意见》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在裁定事项之前的裁定书正文中写明,今后另行提起的涉及类似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明显滥用诉权的应“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深圳中院也可以参考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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