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4个月内,女子王某在打赏抖音男主播唐某13.3万元后,称唐某制造矛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遂通过微信与唐某沟通要求其退还13.3万元。索款无果后,王某将唐某起诉至被告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返还财产并承担诉讼费。 12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判决书获悉,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发现双方产生了欺诈、违反公序良俗等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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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出生于1991年;被告唐某出生于2003年,事发时两人均系成年人。王某起诉称,其与被告唐某在抖音微播相识,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10月中旬期间,王某在唐某的诱导下在微播平台向唐某打赏共计133000元。现唐某刻意制造矛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王某通过微信与唐某沟通要求其退还133000元未果,遂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唐某称自己为抖音平台上的主播,主要为观看直播的用户提供歌舞表演。本案中,唐某为王某提供了歌舞表演,使王某获得精神上的愉悦,王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向唐某打赏的行为为网络服务的消费行为,应依法不予返还。唐某还称从未诱导过王某进行打赏。
经审理后,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唐某为抖音平台网络主播,2024年6月起,王某通过支付宝等途径向抖音微播进行充值,用于唐某直播期间打赏。法院认为,王某在抖音进行充值,系与抖音平台产生了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唐某作为抖音平台主播,按平台规则通过直播收取打赏礼物的方式获得平台抽取佣金后的收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未发现双方产生了欺诈、违反公序良俗等事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宜宾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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