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监狱的高墙内,今年42岁的薛小伟已在此度过13个春秋:将近人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已经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清晨起床,整理内务,八小时劳动,短暂午休,晚间还有思想教育与组织观看新闻联播;和在这些的间隙里,不断挤出时间写各种申诉材料中度过。
监狱里不能用电脑,纸张也很有限,他每次都得一笔一划认认真真的写好,再满怀希望的寄出,向广东省高院,向最高院……然后,再一次次陷入希望渺茫的等待。
“真凶都早已抓到了,为什么还要判我有罪?”这是薛小伟问的最多的问题——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最终能沉冤得雪背后,都与“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这些关键因素密不可分。与之类似的,还有浙江张氏叔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甚至于,因为那几个案件所引起的司法界之反思,在诸如念斌、钱仁凤、金哲宏、陈夏影等案中,越来越多趋于证据审查标准提高,越来越多的重大刑案改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及“疑罪从无”。
——司法进步的脚步蹒跚而又缓慢,每一步都浸着无数血泪,而薛小伟依然还是其中的血泪之一。哪怕,他比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等人其实更为幸运,真凶在他受审期间就已出现,正义曾经似乎距他只有咫尺之遥。
如薛小伟的律师在一份申诉状中写道,“薛小伟是活着的‘聂树斌、呼格吉勒图’”。
然而等待他的却是,从2012年一审开始,期间经历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及2017年的重审一审及上诉后,2019年,广东省高院依然做出裁定,认定其强奸及杀人罪成立,维持原死刑缓期两年判决——仿佛有一只无形而冰冷的大手,在背后扼着他的咽喉,任他如何挣扎,也无法挣脱这种令他窒息的感觉。
![]()
这么离奇的事怎么发生的?打开这段被尘封多年的往事,仿佛步入一座由层层不合理所构建起来的迷宫,只能在剥丝抽茧和循迹而行中,去努力接近和寻找那隐藏在迷雾深处,可能打开真相的钥匙。
1
案发,情人薛小伟被警方迅速锁定为唯一疑凶
2012年3月22日下午5时许,广州增城一出租屋内,一名年轻女子被发现赤身裸体躺在床上,颈部被一根崭新的皮带紧紧勒住,手脚被绳索捆着,口鼻被胶带缠得严严实实,身上盖着一床棉被,已被确认死亡。
接报后,增城公安局刑侦大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初查,该死亡女子名赖聪聪(化名),年龄23岁。作为她的情人,薛小伟还是第一个发现现场并报警的人,因此迅速被警方锁定为最大嫌疑人,被传唤至增城市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接受讯问,并于两天后的3月24日下午13时移送增城市看守所羁押。
![]()
图/薛小伟
根据部分疑从警方处获得信息的媒体报道,警方之所以将薛小伟列为最大嫌疑人,在于他们认为薛和赖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赖曾以拍摄两人性爱视频来要挟薛和她结婚,薛因此具备作案动机。而且根据他们的侦查,薛小伟也是最后一个和赖聪聪有过接触的人。
而在案发当日凌晨,薛小伟确实曾与赖聪聪发生过性关系,然后离开。这似乎更证实了警方的判断,迅速将他从最大嫌疑人转为唯一嫌疑人。两天后,薛小伟即被刑事拘留,移送看守所关押。
然而,就在薛小伟于2012年4月6日作为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唯一嫌疑人被正式批准逮捕之后,最晚到5月16日(甚至可能更早),警方却又已经发现:3月23日凌晨4时24至25分许,被害人赖聪聪的建行卡被不明身份者在距离案发地14公里外的另一个乡——三江镇某银行,分三次取现3700元。
而此时,早已被羁押的薛小伟显然分身乏术,本案显然还有其他嫌疑人存在。然而不知何故,这一如此重大的线索,却在警方后续的侦查中被有意或无意忽略。
同样被警方“忽略”了的,还有早在2012年3月23日,增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法医就在赖聪聪身体中,检出除薛小伟之外的多人精液DNA。
根据后来庭审中才暴露出来的结果,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2]60号法医物证鉴定对于42份检材成功提取到DNA基因分型,其中在第6,7点分析意见中认定:赖聪聪左乳房、颈部、颈部封口胶、绑脚绳、皮带、绑手绳,以及杯子把手的擦拭子上,共检出3人或3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型;被害人外阴擦拭物中检出精斑,并检见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型。
然而,即便面对这些明显指向另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另有真凶的线索,警方仍坚持将薛小伟作为唯一嫌疑人移送起诉。更令人费解的是,法医在鉴定中明明检出多处三人或三人以上混合DNA,却仅对比了对薛小伟一人,不对其他潜在嫌疑人进行排查。薛小伟方聘请的法医专家胡志强直言:“这不仅有失专业水准,更是严重的失职,实际上等于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
据薛小伟自述,这份警方在3月23日就已经做出来的法医鉴定,却要他在8月27日才签字,并要求他把落款的时间写成3月。而此时,他已经被起诉至广州市中院,指控及证据链条由此构成——薛小伟作为被害人情人,以及确实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所检验出来的DNA,以及警方所认为的“为摆脱情人纠缠”作案动机,加薛小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口供。
2
庭审激辩和舆论倒逼下,真凶浮现
2012年10月15日,广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薛小伟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指出其有罪供述系在侦查阶段遭受连续五天四夜疲劳审讯后被迫做出,此前此后均坚持无罪供述——案发当晚(2012年3月22日)薛小伟即被公安机关控制,自3月25日8时起至3月29日15时,被连续突审五天四晚,最终作出杀害赖聪聪的有罪供述,并于其间(3月28日)被带至出租屋指认现场、(3月29日)在看守所指认封口胶、电脑包、手机及手机卡等物品。
2012年4月1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听取薛小伟意见,他填写《辩解意见书》,推翻了此前有罪供述,向检察机关反映遭受5天4夜疲劳审讯、侦查人员威胁抓其妻子等情况,并提供被害人另一部手机丢失的线索。4月6日被批准逮捕后,薛小伟再次作无罪辩解,此后在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历次庭审,也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从一审开始,薛小伟在庭审过程中反复控诉自己所遭受的“连续突审五天四晚”经历:从3月25日上午8时许起,侦查人员四组轮班、不断变换提讯室,对其进行不间断疲劳审讯,整个过程仅给20分钟左右休息,他一直未被允许返回监室。3月26日晚,看守所值班民警卜胜聪(警号037654)曾提出异议,要求将其带回监室,但侦查人员通过领导协调后继续违法审讯。
除疲劳审讯外,侦查人员还实施威胁、诱供和指供,有罪供述多为复述警方话语,并非真实意思。审讯中充斥威胁性语言,如“不认罪天天提你,看你熬多久”“不争取主动,真判死刑怎么办”“认了,定你个失手”,以及诱导性提问,如“她是不是要你离婚,你怕老婆知道”“她是不是拿视频威胁你”等。
为核实是否存在变相刑讯逼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6日向增城市公安局发出《补充调查函》,要求调取提审监控。侦查机关随后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提讯信息,被辩护人认为这些材料真实性存疑,不排除人为伪造以掩盖疲劳审讯事实——其中6份《提讯信息》提讯日期为2012年3月24至29日,却均显示电脑操作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16时”,操作人统一为“徐良广”。
至于提审监控录像,答复一如许多同类案件:“无法提供,已超过保存期限”。增城市看守所2013年5月7日答复中还称,只能提供2012年3月25日一张提审证,其余无法找到。这一细节,更加印证了薛小伟的陈述:侦查人员仅用一张提审证,就对他实施了连续五天四夜的违法审讯。
让庭审更加难以为继的是在2013年8月1日,广州中院第二次开庭,辩方提出,被害人的银行卡在薛小伟已经被羁押后的3月23日凌晨4时24分被三次取现3700元这一重大疑点,认为本案另有真凶。
此次开庭后,广州有多家媒体报道此事,至今网上还能检索到相关报道,法院受到不小的压力。一位关注此案的广州媒体人还写信给广州中院时任院长刘年夫,指出被害者体内有其他人精液DNA,未做调查排除疑点不合常理。据称,广州中院随后致函广州市公安局,要求补充侦查并对其他人精液做DNA比对。
庭审记录显示,此次开庭后,广州市公安局法医将相关DNA数据上传到公安部某内部悬案DNA数据库中,很快(一个月不到),上海市公安局法医通过比对数据库,认定其中一组DNA与山东人赵明义有关。
2013年8月29日,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明义实施刑事拘留。此后的9月2日18时,负责追逃的广州警方在山东省东营市将赵明义抓获归案,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其刑事拘留。
“真凶”出现并且落网,薛小伟感到很振奋,在写给姐姐的信中,他这样描述自己的心情,“不到一个月,凶手赵明义就在数据库比对到并被抓获,姐姐你知道我当时有多开心呀。”
3
真凶落网,并坦承犯案,却又改了口供
在薛小伟看来,随着真凶赵明义的落网,以及其DNA与死者赖聪聪身上精液的成功比对,整个案件已然峰回路转,自己洗清嫌疑、重获自由的日子指日可待。然而,残酷的现实很快给了他沉重一击:尽管赵明义的出现本应彻底洗脱薛被作为唯一嫌疑人的指控,但案件并未就此柳暗花明,反而陷入了更深的迷局。
赵明义落网后,对本案的供述,先后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版本——
2013年9月2日~11月28日期间一个版本;2013年12月6日,从原先受审的增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后,赵明义对此做出另一个版本的供述。
9月2日至11月28日,在其将近三个月内的23次供述(22份讯问笔录、1份自书《亲笔供词》)中,赵明义始终稳定供述其与‘阿强’(郭成晟)共同侵害被害人的情况,始终没有出现薛小伟的名字。23次供述相对稳定,无重大矛盾,仅在细节(如具体时间、物品位置)略有调整,但核心事实不变。
在这多达几十次的供述中,赵明义多次承认自己是主犯,伙同“阿强”(即郭成晟)实施犯罪——凌晨3时进入出租屋,用绳子捆绑被害人双手双脚,用透明胶带封口,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该案最早的DNA勘验报告中明确显示,被害人外阴的擦拭子上检出精斑,及3人或3人以上的混合基因型。但令人无法理解的是,由于赵明义的证词,郭成晟也曾被采取侦查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居然依然没有采集郭成晟的生物检材进行检验比对。根据DNA勘验报告及案卷中隐隐约约呈现出来的一些蛛丝马迹,当时在现场同时实施了作案的,还有一个名为李文展的嫌疑人。然而不知何故,关于这个李文展在该案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更是完全没有被严肃认真地深入调查下去。
在补充侦查卷4的第133页显示,增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选取了 12 张不同男性的照片,其中第4张照片是薛小伟的照片。赵明义经过仔细辨认,最后在该组照片下面标注:以上照片的人我不认识。
然而在2013年12月6日,赵明义被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预审支队后,赵明义又忽然从照片里认出了薛小伟,并彻底改变供词,称自己是受薛小伟指使而实施了犯罪。
2013年12月6日,赵明义第一次作出指向薛小伟的供述时称“经过你们几天的教育,我认识到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才能得到政府从轻处理,我想将我的问题交代清楚”。
蹊跷的是,对赵明义的《提讯提解证》中记载显示,在12月6日之前的12月3日(? -23: 45) 、4 日(9: 05—21: 30) 、5 日(9: 10—20: 40),赵明义均被侦查人员提审,但这三天的讯问笔录,警方却并未随案移送。因而也无从得知,在这三天的时间里,侦查人员究竟是采用什么方法“教育”和说服了赵明义,使其改变了供述。
赵明义在其新供述中称,薛小伟通过中间人找到他,说被害人赖聪聪一直在纠缠他,要求他离婚后与自己结婚。薛小伟为摆脱赖聪聪的纠缠,让赵明义去“强奸”赖聪聪,以达到“用这个事分手”的目的。
然后,因为赵明义的这个重新供述,本来以为真凶出现后自己就可以洗清嫌疑和获得自由的薛小伟,又成为这个“共同犯罪”中的主谋及指使人,并且还参与了其中。
——赵明义何以前后做出两种不同版本的口供?熟悉该案的人士认为,如果他开始做出的那个版本供述被采信,意味着不但薛小伟可以洗脱嫌疑重获自由,而且还意味着,他所控告的自己被办案人员“连续疲劳”审讯,及逼供诱供等成立,有关办案人员要被追究相应责任。通过改变赵明义的口供,薛小伟就还是犯罪嫌疑人,虽然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依然并非完美,但可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探索”遮掩过去。
这位人士还认为,“我相信公检已经有意识到办错案了,可非常遗憾的是……”
4
剪切拼接成的案子既然无法自圆其说,那就分案审理
一个命案现场,出现了多达至少四人的DNA遗留,然而公安却不知何故对其中两人的嫌疑不展开调查,整个案件真相得不到还原,反而陷入需要严重和单一依赖口供,但各方的口供却严重不一致的迷局。
据薛小伟本人的回忆,2012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他在被害人赖聪聪的出租房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离开现场,22日下午17时许,薛小伟返回出租屋,发现赖聪聪被害,并联系邻居报警。
薛小伟还提到,在其当日凌晨进入赖聪聪出租屋后,在他之后回来的赖进屋时忘了拔房间钥匙,再出去找的时候已经发现不见。薛还提醒赖聪聪,回头一定要记得换锁。
如薛小伟的这一说法属实,事情的经过应该是这样——赵明义等人发现并取得了赖聪聪忘记拔掉的房间钥匙,并在薛小伟离开后利用钥匙伙同他人进入屋内作案。
而根据据赵明义等人的供述及薛小伟提供的情况,赵明义、李文展、郭成晟均曾租住在案发出租屋所在的2楼或楼上;甚至被害人所租住的201房对面的203房,就有田赵明义、李文展一伙的人(身份有待查明)租住。因此,赵明义等人对案发现场环境非常熟悉,具备拔走房门钥匙等作案条件。
而通过赵明义在2013年12月6日做出的新供述,原先彼此并不认识的他和薛小伟被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联系在一起——薛小伟用钥匙打开楼下铁门后,将房间钥匙和事先准备好的两根红色尼龙绳递给赵明义,赵明义进入房间对赖聪聪实施了捆绑和强奸后,在屋里给薛小伟发信号,薛小伟计划进去后假装发现赖和别的男人有染,所以要提出分手。
——根据对薛小伟的原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赵明义是独自一人在房间内完成对被害人的封口、反绑双手、强奸等一系列行为——而薛小伟是在凌晨4点左右回到现场查看——虽然有证人和监控证实,薛小伟在凌晨4点11分,和其友人梁某一起从唐人街酒吧的路口回各自家中,不可能出现在现场。
而这个由赵明义一个人独自完成的对被害人封口、反绑双手、强奸等一系列行为,不但与常理不符,还和赵明义早期的供述不符,在其原先的供述中:他跟“阿强”两个人一起对被害人用透明胶带封口、反绑双手时,因被害人挣扎,还无法捆好。
赵明义在当时的供述中称“阿强在腹部位置掏出一捆红色绳子,扔给我,让我捆绑女孩的手,我用绳子把女孩的手反绑在背后还没捆结实时女孩在叫,阿强叫我先用封口胶封口,我在梳妆台用封口胶把嘴巴绕了几圈,还用手摸了女孩的胸部,然后再把手和脚绑好”。
在赵明义后来的供述中,这个“阿强”的作用为什么会被隐身,以及,警方为什么不肯对其取样进行DNA比对,以及这个“阿强”后来到底怎么处理的,目前均不得而知,有说这个“阿强”也被以强奸罪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的,也有说这个“阿强”和那个几乎完全被隐身了的李文展一样,压根就没受到任何处理。
在改口称自己受薛小伟指使实施强奸后,赵明义又说,自己只负责强奸、捆绑、封口,没有杀人,把杀人行为完全推给薛小伟:“我实施了捆绑、强奸行为,但没杀人……是薛小伟进去扼压脖子把她掐死的。”
而薛小伟,在其2012年3月38—29日,一共4份有罪供述和1份自书《亲笔供词》里,说的都是他一个人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犯罪,从未提及赵明义或者其他同案人。以常理判断,在他已承认自己杀害赖聪聪的情况下,及在检察机关提审时还主动提供被害人有一部手机不见了的线索,他没有理由,也无必要隐藏赵明义等同案犯的存在。
而且,既然薛小伟如赵明义所述,只指使赵明义去强奸赖聪聪,以达到和其分手的目的。这个的法律后果,显然要比杀人轻得多。但薛小伟却并没有这么做——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赵明义在本案中的存在。
与之相比,更加符合常识的推理是:赵明义等人做案,但在某些侦查人员的诱导下,把薛小伟攀指为共同犯罪的指使,这样既可以减轻自己及共同实施了犯罪的同案的罪责,还可让早期涉嫌刑讯逼供,造成重大错案的部分责任人脱责。
但无论真相如何,两个人的口供严重不符则是非常显而易见。结果就是,在薛小伟及其辩护律师一再要求合并审理的不断申请和不断抗议中,这个案子终于还是被分案审理。
因为,如果合并审理,庭审过程就不得不面对诸如赵明义前期23次供述(无薛小伟)、照片辨认“不认识”、薛小伟口供矛盾、DNA混合型(至少3人)等重大疑点,极可能推翻薛小伟有罪结论。赵明义和薛小伟被分案处理,辩方无法在同一庭审中交叉质证赵明义供述,导致证据链断裂,便于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形成“每人两条罪”的“责任平摊”局面。
分案审理的结果,作为从犯的赵明义以故意杀人罪 + 强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基于同样的罪名,作为主使者和主犯的薛小伟,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法院对此的说法是,赵明义参与了杀人的共同犯罪,但基于其供述“只强奸、不杀人”,主要的杀人责任在薛小伟。
ー审判决书在认定薛小伟指使赵明义强奸赖聪聪的事实基 础上,再进ー步认定薛小伟杀害赖聪聪这ー事实的。问题是,根据判决书的认定,在薛小伟再次回到案发现场的房间时,赖聪聪当时处在口部被胶带缠绕、双手双脚被捆绑的状态,律师质疑:在这种情形下,又如何和薛小伟“起争执",进而导致被薛小伟“掐死'' 的后果呢?
诸多矛盾之处,都引向某种令人细思极恐但又不能排除的可能。
5
作为强奸、故意杀人中间介绍人的,被离奇隐身
薛小伟跟赵明义本不认识,两人对此供述一致。将两人连接起来的,是一位名为田高奇的重要“证人”——赵明义改口之后的供词显示,是由田介绍他和薛认识,并促成由其执行的强奸案。
对薛小伟的一审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证据中,田高奇称“我打电话跟赵明义说有事要他帮忙,赵明义说他要一个多小时回来”,赵明义亦供称“田磊(田高奇)打电话让我有时间去他公司一趟”。
但是,薛小伟的辩护律师调阅两人之间通话记录发现,两人不但在案发前一天(3月21日)没有通过电话,在案发前几天、案发当天(3月22日),也没有任何通话往来。而且,赵明义、田高奇两人跟薛小伟之间,也没有任何电话往来。
田高奇的这个“中介”角色 的形成过程,办案机关在其间似乎也做了不少“工作”。而这个田高奇,按照薛小伟的说法,和辖区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关系非常好,自己之所以认识田高奇就是通过这位派出所民警。
从其供词显示,在其2013年11月28日的口供中,田高奇还在否认“薛小伟找他办过什么事”;在12月11日的证言中,明确否认薛小伟去过他的公司;2013年12月13日后的证言,才改称薛小伟打电话找他帮忙要教训其女朋友,他打电话通知赵明义来公司与薛小伟见面。
薛小伟陈述的情况,在案发前一天(2012年3月21日)的傍晚和晚上、直至第二天凌晨,他一直在公司上班,从未外出,公司的大量工作人员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但警方拒绝进行核查。
如此因为“办案需要”而剪切粘贴出来的证词,诸如此类疑点比比皆是,却被检方和法院全都忽视。但,在即使检、法都确信并采纳这个说法的同时,作为强奸及杀人罪介绍人的田高奇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诡异的是,在整个案件中,田高奇和前述中所提到的“阿强”、李文展等一样,也被离奇隐身。
6
DNA比对成为庭审焦点,但警方始终不肯对涉案的其他两名嫌犯进行比对
该案庭审的焦点之一还在于,控方以现场捆绑赖聪聪的绳子上检验出薛小伟的DNA作为核心证据,认定薛小伟参与了赵明义对赖聪聪的捆绑、强奸等行为。
为此,广州检方还邀请了时任广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后来成为公安系统第二名工程院院士的刘超出庭作为专家证人。
但正如薛小伟所述,这个出租屋是他和赖聪聪共同生活的地方,床上物品有沾染他的DNA非常正常。
为强化对薛小伟的指控,控方专家证人解释称:法医在提取DNA时,将3米多长的绑绳分成5段,每段均用擦拭子从头到尾彻底擦拭一遍,并在此基础上检出薛小伟的生物成分,从而证明,薛小伟深度参与了对赖聪聪的捆绑等暴力行为。
对此,薛小伟在其给家人的信中也写道,“两条三米多长的绳子在凶手赵明义行凶过程中已经多次沾染到太多生物成分了,赵明义行凶他必然要先控制赖聪聪,无论是对赖聪聪绑手或绑脚。加之赖聪聪反抗或扭动,绳子必然要在床被上摩擦从而粘染薛小伟DNA。”
同理,在用来绑赖聪聪的封箱胶等物品上发现有薛小伟的生物成分并不奇怪。最令人不解和难以说通的是,侦查方对现场出现的除了赵明义、薛小伟外的其他男性的DNA却都视而不见,毫无探究的想法。
辩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法医专家胡志强、庄洪胜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除薛小伟与被害人赖聪聪、李文展、赵明义四人外,检材中还有其他人的DNA基因分型,至少分布在5号检材颈部拭子、7号检材右手指甲拭子、13号检材封口胶胶卷边缘的拭子、20号检材颈部封口胶拭子、31号检材绑脚绳拭子中。另外,还要考虑到,任何检材的提取都是局部、微量的;混合斑中DNA检材的扩增是优势扩增,含量少的成分难以扩增,可能无法检出结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排查不能仅限于DNA检验出的人员范围。
该意见书从多个检材含有其他人的DNA生物成分这一角度,强化了作案时有多人参与的合理怀疑。这与警方法医鉴定——穗增公(司)鉴(DNA)字[2012]6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中,检出3人或3人以上混合基因型的结论相呼应。
多项客观证据指向,该案除了郭成晟外,还有另一重大同案嫌疑人李文展。对DNA出现在绳子上,李文展在其“证词”中称,作案的绳子是跟赵明义ー起去买的,准备拿来绑架“阿星”的,后面就放在赵明义的车尾厢。这个说法,也和赵明义所说绳子是由薛小伟给他不符。
但奇怪的是,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32号法医物证鉴定,却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李文展的口腔拭子检验。庭审中,公诉人将这份证据故意撤回,不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向法庭陈述质证意见。
胡志强法医质疑,为何警方法医只鉴定比对了检材绑手绳的混合基因型,而没有对同样含有李文展 DNA 基因物质的第3,5,15,16,20,28,29,30,31,34,35,37,44号至少13份检材进行比对认定
——根据前后证词比对,非常合理的怀疑是,李文展极可能也参加了对赖的强奸和扼杀。对其进行比对,从技术的角度分析,对警方来说显然并非什么难事。然而不知何故,增城和广州警方至今未见重启调查,和对DNA做进一步比对。
而从2012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至今,薛小伟已失去自由13年多。不但他,还有那惨死的赖聪聪依然看不到已经迟到太久的正义降临。案件的真相,依然还被层层迷雾与疑云笼罩,深埋在某些司法的惯性乃至惰性,以及证据居然可以被剪贴拼凑的阴影中,无法重见天日。
据悉,已有新的律师团队以法律援助形式接手此案,准备开启新一轮申诉与纠错的攻坚之战——这已经迟到了13年多的正义能否到来,和已经被掩埋了太久的真相能否揭开?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