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年,湘军大营里杀气腾腾,鲍超这会儿正骑在马上,威风得不行。
这人后来官至提督,封了“壮勇公”,在晚清那是响当当的一号人物。
可谁能想到,就在几年前,这位爷差点饿死在街头。
那时候家里穷得耗子都绕道走,为了能活下去,他一咬牙,干了件现在听起来能把人惊掉下巴的事儿——把自个儿媳妇给“租”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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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听错,不是卖,是租。
这事儿在那个年头,虽然说出来不好听,但大家都心照不宣。
连这么个硬汉,在肚皮贴后背的时候,也得把男人的尊严揉碎了咽肚子里。
这就是那个所谓的“盛世”底下,最见不得光的一道口子。
说起来,这事儿有个专门的名词,叫“典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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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的人,脑回路跟现在完全不一样。
我们觉得老婆是伴侣,他们觉得老婆有时候就是个能变现的资产。
这不就是古代版的“共享经济”吗?
不过共享的是大活人。
这买卖还有一套特正规的流程,绝不是黑市那种偷偷摸摸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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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找中间人,得写契约,还得画押。
契约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三年还是五年,租金是一百大洋还是八十吊钱。
最绝的是那个条款,冷冰冰得让人发抖。
比如“典雇期间,女子归典主所有”,原来的丈夫别说睡觉了,连看一眼都不行。
生下来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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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出钱的那家,跟亲妈没半毛钱关系。
时间一到,女人还得收拾铺盖卷回原来的穷家去。
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哪里像是在谈论一个人?
分明是在租赁一台会呼吸的生育机器。
为什么会有这种变态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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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穷闹的。
清朝中后期,特别是太平天国那一阵子,老百姓的日子过得那叫一个惨。
江南、西北那边,男多女少,光棍成堆。
对于原来的丈夫来说,这叫“断臂求生”。
在这个残酷的算计里,女人不是人,是用来换命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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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老婆租出去几年,家里少了一张吃饭的嘴,还能拿回来一笔救命钱,这账怎么算都划算。
而在买家那边,通常是那种有点闲钱的小地主,或者是娶不起正房的老光棍。
他们想要个儿子传宗接代,可明媒正娶太贵了,彩礼、酒席,那都是无底洞。
这一比,“租”个媳妇就便宜多了,不需要三书六礼,付了租金就能借腹生子,性价比极高。
两个男人在契约上按手印的时候,都觉得自己赚了,只有那个女人,像个牲口一样被牵来牵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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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人心里堵得慌的,是契约结束的那一天。
你想想那个画面:女人在买家待了三年,辛辛苦苦怀胎十月,生了个大胖小子。
按照规矩,任务完成,她得滚蛋了。
孩子是绝对带不走的,那是人家花钱买的“货”。
女人听着身后亲生骨肉哭得撕心裂肺,却被买家的大老婆一脸嫌弃地推出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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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来那个家,日子就能好过吗?
难。
那个当初为了钱把她送走的丈夫,看着她的眼神里早就没了情分,只有尴尬和算计。
更讽刺的是,好多男人拿了那笔“典妻钱”,根本没想着好好过日子,转身就扔进了赌场。
钱输光了,再看回来的妻子,眼神又不对了——这神情,像是在琢磨能不能再“租”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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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日子,就像钝刀子割肉,不致命,但疼得你没法呼吸。
这种把女人物化到极致的陋习,虽然大清律例上写着严禁“卖妻”,但这中间有个巨大的灰色地带。
官府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有了那张契约,就被默认为是“家务事”。
从汉代的雏形,一直到清民时期,这条黑色的产业链就这么运转了上千年。
直到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横空出世,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这股在历史阴沟里流淌的毒水,才算是被彻底截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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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翻看这些发黄的契约,不是为了猎奇,是为了记住。
那个时代最可怕的地方,不在于穷,而在于穷到把人变成了鬼。
那些按在纸上的红手印,每一个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1950年5月1日,当那个新法律颁布的时候,无数在深夜里无声哭泣的母亲,终于等到了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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