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封面新闻报道,备受关注的“禁毒大队长走私毒品案”被辽宁省高院宣判:驳回刘威(化名)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三年半的判决!虽说刘威当庭提出将向最高法申诉,但是大概率也算是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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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长会去贩毒?怎么会发生如此天方夜谭的故事?是得罪了坏人被栽赃陷害做了局?还是自己利欲熏心监守自盗?现实中其实没有那么多玄幻,也没有那么多阴谋,只是为了大家平时喜欢挂在嘴边的“年底冲业绩”而已,出发点是为了“冲业绩”,只不过这次把自己“冲”进了监狱里。
涉案人员
刘威,本案主角,时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1973年出生,时年(2023年)50岁。
张迁(化名),本案配角,刘威称其是自己发展的特情人员,亦因走私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梗概:
刘威指示张迁联系境外涉毒人员邮寄大麻至国内,地址为于洪分局附近的快递柜,再指令辅警戴手套、全程录音录像下取回,再由张迁卖给国内毒贩,然后在交易时抓捕毒贩,以此来提升业绩。
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特别是刘威的笔记本上还记着“多次被领导批评,自己治内无法完成指标”。再结合刘威这个50岁了还在“主持工作”的副大队长,都50岁了,能不能扶正更是迫在眉睫,所以“情急之下”也就有了这令人啼笑皆非的“禁毒大队长走私毒品”一案。
刘威冤不冤?
表面看来,刘威挺冤的,正如律师辩护时所讲:
第一,刘威没有获利。
第二,刘威的行为没有对社会和人民的健康权造成危害。
第三,刘威的行为还会抓捕到更多潜藏的毒贩。
但是细看下来,刘威也不冤。
现实并不是电影,生活更不是戏剧。这里最重要的只有一点:涉案行为持续半年未履行特情审批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向领导汇报(证人证言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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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和法院正是抓到了这一点,所以刘威无论如何辩解,这一点就是死穴!不是突发情况,来不及上报,也没有客观条件阻扰刘伟上报,所以这个是死穴,无解。
但是刘威真的没有上报给领导吗?刘威自己的说法是:其曾与同事研究过此事并向领导口头汇报,但均被相关证人予以否认。
说实话,我个人倾向于相信刘威。但是没用,刘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而这种事情,不会有任何领导和同事出来支持刘威,毕竟在真相和饭碗之间,谁都不会选错。
如果领导说刘威口头汇报过此事,自己同意了,那么刘威是可以从看守所出来了,但是领导肯定要替他进去了。(如果当时刘威多一个心眼,跟领导汇报时留个录音就好了,可是没有那么多如果,从这里来看,这个刘威真不是干大队长的料。
如果同事说,这个事情是集体研究过,大家都同意了的,同事们都进去倒是可能性不大,但是被免职甚至被辞退都是有可能的。
就因为一个道理:这种事可以做,但是大家心照不宣,摆不到桌面上,专业术语就是判决书里写的那样:被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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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讲,就算不像电影《三大队》那样集体进去蹲大狱,也不会辞退,给个处分,或者降个级,但是凭什么啊?事是刘副大队长做的,出了业绩刘威当大队长,凭什么桃子你一个人吃,挨板子却要大家一起挨啊?
送给警察蜀黍们一句体己话:冲业绩可以冲,但是必须守住底线:那就是保证能拿到退休金。
其实,这种为了“冲业绩”自己一不小心“冲”进看守所的悲剧在体制内屡见不鲜,特别是警察更是这个悲剧发生的高危职业。
有的交警查酒驾遇到闯卡逃跑的就追上去,结果嫌疑人撞车死亡,涉事警察被刑事拘留。
有的治安警在询问嫌疑人时,嫌疑人不堪压力自杀,涉事警察被刑事拘留。
有的警察在制止嫌疑人违法行为时没控制好力度导致嫌疑人死亡,涉事警察被判刑。
……还有很多,很多。行内流传一句话,工作可以干,但是不要把自己干成嫌疑人。
还有的警察,手里拿着枪,结果被嫌疑人持刀捅死,致死没干开一枪。
也有警察,明明自己不会游泳,只因身着一身警服只能跳到水里救人,结果自己搭上性命。
所以也就有了另外一句话:我宁愿给你到看守所送饭,不愿到你坟前敬酒。
前面一种,是工作激情太高且力度掌控不好导致自己成了嫌疑人而拿不到退休金。
后面一种,是为了警徽的荣耀献出自己的生命,导致自己家人拿了抚恤金却错失了退休金。
所以,送给蜀黍们一句话:虽说负重前行都是为了岁月静好,但是想想自己的父母子女,为了他们的岁月静好,请珍惜自己的职业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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