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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谁和受托人签订合同。
原本可以通过这个遗嘱信托案例澄清这一点。但有关部门又一次错过了机会。
本来下午已经写好今天的博文,看到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公号发布关于遗嘱慈善信托的文章,较真儿的劲头又上来了,先就这个事情说两句。
根据该公号:
“经上海市民政局依法备案审核,柯倩慈善信托已于2025年12月5日正式生效,备案编号:3100000000075。该信托由中国福利会幼儿园(柯倩遗嘱执行人)作为委托人,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担任受托人,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担任监察人。信托财产为柯倩老人名下房产,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保管,用于困难儿童教育公益事业。”
上海宋基会把它当作一个非常好的宣传慈善公益信托的典型案例。
它的确也是 一个非常好的宣传慈善公益信托的典型案例。
这是一例真正的委托人身后生效的遗嘱信托。遗嘱人已经96岁,公号文章称该遗嘱信托已经正式生效。反观实践中宣传的很多遗嘱信托的案例,忽视了遗嘱信托是死因行为的特点,事实上都没有生效。
这是房产公益信托。上海地区正在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当事人克服各种困难取得将房产装入公益信托的结果,非常不易。
这是一单慈善组织作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慈善组织作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虽然之前设立过,但数目仍然很少,此单是慈善组织作公益信托受托人的重要尝试。
但是,本单公益信托存在一个和之前吴毅文女士的遗嘱慈善信托同样的问题:遗嘱执行人变成了信托委托人!
信托法上规定,委托人以自己合法的财产设立信托。遗嘱信托的委托人是遗嘱人,是遗产的主人。遗嘱执行人不是委托人。
遗嘱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谁和受托人签订合同。
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事,任何学过民法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一点。
原本可以通过这个遗嘱信托案例澄清这一点。但是,有关部门又一次错过了机会。
有关人士需要读一读《中国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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