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版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55号
为便利企业获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电子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明》采取电子版和纸质版并行的方式。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查询、下载《证明》电子版。
三、通过“掌上单一窗口”以及相关手机app扫描《证明》随附二维码,可查询《证明》相关电子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5日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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