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胡某宇集资诈骗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闽01刑终843号
入库编号:2024-04-1-134-006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经营模式 资金去向
裁判要旨:在集资诈骗刑事案件中,经营模式和资金去向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具体而言,可以结合投资风险、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等因素,判断行为人的经营能否保障集资款的足额返还。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支付有关人员的工资、提成等用途,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 案情概述:事实焦点与核心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胡某宇等人注册成立福建某音乐制作有限公司,以实施其精心设计的集资计划。该公司采用系统性诈骗手段:首先,通过特定渠道筛选具有经济实力的不特定女性客户,由业务员虚构“成功男性”身份,利用预设话术模板与客户建立情感联系。其次,在骗取初步信任后,向客户发送虚假的歌曲盈利图、伪造的转账记录以及编造的与“音乐教授”的聊天记录,并许以高额回报,诱使客户投资所谓的“音乐版权”。为增强欺骗性,胡某宇等人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邀请客户实地参观等方式,包装公司“正规经营、前景广阔”的虚假形象;另一方面,虽与少数知名歌手签约并制作了22首歌曲上传至平台,但其累计播放量仅10.53万次,总收入不足180万元,与集资规模相比微不足道。
更为关键的是其资金运作模式。胡某宇等人为迅速扩张,与外部代理团队合作,约定将集资款的60%-67%作为代理团队的提成,剩余部分归公司。经审计,自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公司账户共吸收公众资金2060万余元,返还79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980万余元。资金去向显示,绝大部分集资款在入账后即被用于支付高额代理提成及公司人员开销,仅有极少比例用于歌曲制作、推广等宣称的主营业务。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被告人胡某宇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社会危害性更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集资诈骗罪?换言之,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胡某宇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上。对此,控辩双方或存在根本分歧:辩护方可能主张,公司确有实际经营行为(如制作歌曲、签约歌手),部分资金用于业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控方及法院则认为,其整体经营模式与资金的根本流向,足以穿透表面行为,揭示其骗取并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意图。
二、 法律分析:经营模式与资金流向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基石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的关键主观要件,因其存在于行为人内心而具有证明上的困难。司法实践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客观行为反向推定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22年修正,下称《解释》)第七条列举了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具体情形。本案的裁判逻辑,深刻体现了对其中第一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之理解与适用,其理论内核在于对经营模式与资金流向的实质性审查。
(一)经营模式的“欺诈性”与“不可持续性”:目的推定的前提
经营模式是判断行为人真实意图的首要窗口。合法的融资经营,其核心应在于通过真实的商业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投资者。而本案中,胡某宇等人构建的经营模式从根基上便具有欺骗性与空心化特征。
- 核心手段的诈骗本质:从添加客户开始,便以虚构人设、情感欺骗为诱饵,辅以完全伪造的盈利证据(PS图片、虚假聊天记录)进行诱导。这并非正常的商业宣传或风险告知,而是旨在直接制造错误认识、骗取信任的欺诈行为。这种手段本身,强烈暗示行为人关注的并非项目本身的价值,而是如何获取资金。
- 经营活动的“道具化”:虽然公司进行了歌曲制作、歌手签约等少量实际活动,但其性质与作用需置于整体模式中审视。这些活动规模极小(22首歌总收入179万元),与高达2060万元的集资额完全不成比例。其真实功能更接近于“营造正规假象”的“道具”,目的在于为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而非作为可持续盈利、偿还本息的主要来源。这种“象征性经营”暴露了其经营意图的虚伪性。
(二)资金流向的“失衡性”与“消耗性”:目的推定的关键
资金流向是检验行为人声称的“生产经营目的”是否真实的试金石。本案资金分配的极端畸形结构,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客观依据。
- “筹集资金规模”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严重失衡:《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核心在于“不成比例”的判断。本案中,用于代理团队提成的资金比例高达60%-67%,这意味着每吸纳100元资金,至少有60元在瞬间被作为“销售成本”瓜分,未产生任何生产经营性价值。剩余资金还需覆盖房租、人力等运营成本,最终能流入宣称的“音乐版权制作与推广”的资金寥寥无几。这种资金分配结构,根本不可能支撑起一个声称需要2060万元资金的项目运营,与筹集资金的庞大规模形成了触目惊心的反差,直接证明了集资款并未被用于其所宣称的、能够产生回报的核心生产经营活动。
- 资金的主要流向具有“纯粹消耗性”与“风险转嫁性”:高额代理提成、运营开销等,属于纯粹的消耗性支出,不产生资产增值或未来收益。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庞氏骗局”的变体:后期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支付前期“销售者”(代理团队)的高额佣金及维持公司门面,而非投入再生产。行为人在设计该模式时,应当明知这种“寅吃卯粮”的方式无法持续,最终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集资款无法返还。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
- “返还可能性”的丧失:经营模式与资金流向共同决定了返还集资款的可能性荡然无存。一个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提成和消耗性开支,仅将极微小部分用于低盈利可能性业务的实体,从经济学和商业逻辑上看,根本不具备偿还巨额本金及承诺高息的能力。行为人对这种必然的“不能返还”结果心知肚明,却仍采用欺诈手段大肆集资,其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便昭然若揭。
综上,法院通过深入剖析胡某宇公司的经营模式(欺诈性、道具化)与资金流向(高比例提成、极低生产投入),将其客观行为与《解释》规定的认定标准严密对照,完成了从客观到主观的合理推定,得出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从而准确界定了集资诈骗罪的成立。
三、 辩护反思与裁判启示
(一)本案的辩护空间反思
针对此类以经营模式与资金流向为核心指控要点的案件,传统的、仅围绕“存在部分真实经营”进行的辩护显得苍白无力。有效的辩护策略应转向更为实质的层面:
- 对“不成比例”的量化抗辩:尝试论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比例虽然较低,但在项目特定阶段(如初创期、研发期)具有合理性,且未来有明确的扩大生产投入的计划与安排(需有客观证据)。
- 对资金流向必要性的解释:对于高额提成等消耗性支出,需提供强有力的商业合理性证明,例如该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是否为实现快速市场拓展所必需且可控的策略,并论证其与预期利润之间的匹配关系。
- 对“不能返还”因果关系的切割:若能证明造成资金缺口、无法返还的主要原因是市场风险、经营失误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而非其初始的非法占有意图和资金挥霍模式,则可能影响罪名认定。然而在本案中,资金在吸收之初即被大规模分割消耗,此种辩护难以成立。
(二)裁判要旨的实践启示
本案裁判要旨清晰地指明:“经营模式和资金去向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 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指引:
- 审查重点的深化: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众型融资案件时,不应止步于融资手段是否具有欺骗性,必须穿透表面,深入核查资金的真实去向与最终用途。要将融资规模、经营成本、预期利润、资金分配比例进行综合比对和实质性判断。
- 推定逻辑的强化:当证据显示集资款主要用于维系骗局本身(如高额返利、提成、挥霍)而非宣称的生产经营,且此模式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时,即可依据《解释》规定,强化“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这有助于精准打击以创新业态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
- 行业风险的警示:该裁判也对广大投资者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警示。对于承诺高额回报、但资金去向不明、盈利模式模糊(尤其是依赖不断发展新投资者支付旧投资者)的项目,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其背后很可能隐藏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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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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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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