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冬天,湖南省岳阳市的农田里,陈兴源站在自家承包地头,看着村委会工作人员拿着土地流转合同走来。在村干部的劝说下,他和陈立一、袁忠光、吴国栋等村民在《土地流转合同》上按下了手印,将152亩土地流转给当地某农业公司建设养猪场。合同约定流转期20年,村民们当时并未多想,只觉得这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好事。
随着项目推进,村民们发现这片土地上建起的养猪场规模远超预期。2023年8月,陈兴源偶然得知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便与其他三位村民一起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收到的材料显示,这个占地152亩的养殖项目仅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未取得正式的征地批复文件。更让村民担忧的是,项目部分手续存在空白未填、签字缺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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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村民认为,农业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复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23年底,四人联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递交查处申请,要求对农业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申请被转交县自然资源局处理后,2024年1月,他们收到的却是一纸《依法分类处理文书》,认定其举报“不实”并决定不予查处。文书理由之一是“村民不同意面谈”,这个结论让陈兴源等人难以接受。他们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张念纯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此案关键在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团队梳理了整个项目的审批流程:2019年11月的备案登记、12月的土地流转合同、2020年7月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发现其中存在多处程序瑕疵。特别是《村镇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多个必填栏目空白,却获得了相关部门盖章批准。基于详尽的证据,律师代理陈兴源四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地并建设农业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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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律师重点指出:自然资源局仅以“初步调查”和“村民不同意面谈”就作出不予查处决定,明显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充分调查取证,而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未对项目用地手续的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4年9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的不予查处决定,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然而,在法院判决的压力下,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1月作出了新的《答复意见书》这份新答复虽然承认农业公司存在部分用地手续不齐全、未及时备案等问题,但却将督促整改的职责推给了乡镇行政机关。更让四人无法接受的是,关于占用基本农田这一核心问题,答复书、法庭陈述以及此前的测绘报告三者之间出现了多个不同的面积数据,互相矛盾,真相成谜。这种关键事实不清、自相矛盾的答复,显然无法令人信服。陈兴源四人再次委托律所提起了二轮诉讼,请求撤销这份新的答复。
2025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在同一案件中对农业公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面积数据前后不一,导致基本事实存疑,其重新作出的答复依旧“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农业公司用地备案登记情况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数值等关键问题,向四位原告作出明确回复,并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图纸一一佐证。如果确实存在占用原告承包的基本农田的情况,自然资源局必须依法启动处理程序。
此次判决不仅再次撤销了不合规的行政答复,更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至此,经过两轮艰苦的行政诉讼,陈兴源四人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土地的红线。行政执法不能仅满足于形式合规,更要实现实质正义。当法律程序得到严格遵守,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这正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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