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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实施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货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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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柴油货车排放监管,落实便民惠民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运行传输正常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货车,免于本检验周期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接入天津市移动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且在天津市检验的津籍重型柴油货车。重型柴油货车是指总质量3.5吨以上的柴油货车。
二、排放免检条件。在车辆检验周期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运行正常且符合《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重型柴油货车免于排放检验的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
三、排放免检车辆认定。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运行良好、数据符合相关条件的重型柴油货车,在检验周期内免于上线排放检验。国家或我市发布相关免检标准后从其标准规定。对于经依法查实违法排放且被行政处罚的车辆,取消免检资格。
四、排放免检情况查询。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发布免检车辆信息,车主可通过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tj.gov.cn)查询符合排放免检的车辆信息,也可咨询天津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五、其他。排放免检车辆视作通过定期排放检验,但仍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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