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李女士向记者独家透露,其前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民警刘某涛猥亵继女一案,已于12月26日迎来二审宣判。
上海市相关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刘某涛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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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恶性案件,因被告人的民警身份、多次猥亵未成年人的恶劣情节,以及案发过程中存在的死亡威胁等细节,自案发以来便持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李女士回忆,她与刘某涛均系再婚,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正式登记结婚。
彼时,李女士带着年幼的女儿小琪(化名)与刘某涛共同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的一处住所,未曾想这个重组家庭的建立,竟成了女儿噩梦的开端。
小琪首次遭受猥亵时,尚在上小学五年级,年仅11周岁。
“当时女儿哭着告诉我,刘某涛脱了她的裤子并触碰下体。”李女士说,面对女儿的控诉,刘某涛却辩称是“出于好奇”,而彼时新婚不久的她,在半信半疑的纠结与逃避心态下,并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仅在身边人的劝说下,将女儿送往亲生父亲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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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距离能隔绝伤害,未曾想2015年暑假,李女士因思念女儿将小琪接回住处小住时,刘某涛的魔爪再次伸向了这个年幼的孩子。
更令人发指的是,当李女士得知此事欲报警时,遭到了刘某涛的激烈阻挠。
“他又哭又闹,把我的手机都踩坏了,我身高只有一米五五,根本拦不住他人高马大的阻拦。”李女士回忆,随后她才从女儿口中得知,刘某涛早已用死亡威胁过小琪,声称“你妈要是敢报警,我就杀了你们母女俩”。
在刘某涛的暴力阻挠与死亡威胁下,年幼的小琪被迫跪下来恳求母亲不要报警。
最终,此事以刘某涛手写一份《承诺书》草草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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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李女士提供的这份《承诺书》中看到,刘某涛在文中承认“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多名女子发生无数次性关系”,并明确写下“最不可饶恕、最不是人干的事就是,2015年8月16日早上跑到李某某女儿房间对继女猥亵”,彼时小琪距离满15周岁还差一个多月,仍属未成年人。
令人愤怒的是,这份看似诚恳的《承诺书》并未让刘某涛收手,伤害仍在持续。
李女士表示,2018年11月,小琪前往她与刘某涛的住处拿取衣物,数日后她发现女儿神色异常,经反复询问才得知,小琪再次遭到了刘某涛的猥亵。
2021年3月,类似的伤害再度发生。
长期的恐惧与伤害,让小琪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而李女士与刘某涛的婚姻也早已名存实亡。
2021年10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因李女士在上海无其他房产,不得不继续与刘某涛“离婚不离家”共同居住,这也为后续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2023年12月,李女士与刘某涛再次爆发激烈争吵,小琪因帮母亲辩解激怒了刘某涛。
刘某涛竟将小琪强行按压在地,恶狠狠地威胁:“我今天就在你妈面前强奸你,又能怎样?”
这句极致恶劣的威胁,彻底击碎了李女士最后的犹豫,也让母女二人坚定了报警的决心。
2024年1月19日,李女士陪同已成年的小琪,正式向上海市凉城新村派出所报案,详细陈述了多年来遭受猥亵的经历。
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同年3月8日,刘某涛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取保候审,5天后转为刑事拘留,3月22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中获悉,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涛的猥亵行为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李女士与刘某涛尚未结婚,直至2012年期间,他便多次在住所内对未满14周岁的小琪实施蹭、摸下体等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2015年8月16日、2018年11月中旬某日、2021年3月某日,刘某涛又多次在同一住所对小琪实施猥亵行为,因彼时小琪已年满14周岁,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多项指控,被告人刘某涛始终矢口否认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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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该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至傍晚,法院未当庭宣判。
小琪全程旁听了庭审,据她转述,刘某涛在庭审中仍否认所有指控,甚至辩称当初书写《承诺书》是因为“李娟有精神病,只是哄她开心”。
2025年8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5年12月26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女儿现在虽然情况比以前好转,但还是会时常闪现被猥亵时的恐惧感,正在努力调节自身状态。”李女士表示,作为母亲,她始终对自己当初的犹豫和妥协充满自责,认为是自己的软弱让女儿承受了更多伤害。
针对该案的量刑,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某涛在继女未满14周岁时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其满14周岁后继续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存在多次作案、以死亡威胁被害人阻止报案等恶劣情节,数罪并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基本符合法律对此类情节严重猥亵犯罪的量刑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猥亵未成年人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
刘某涛身为公安机关民警,本应是法律的执行者与守护者,却利用身份形成的优势地位,长期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并以暴力威胁阻止报案,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与公序良俗,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实属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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