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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老年人的尊严、自主和福祉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在现有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网络中,老年人的“性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范畴,其内涵、保障机制及法理基础尚未得到充分的阐释和重视。本文从法律社会学和法教义学的双重视角,结合社会地位等因素,分析当前老年人性权利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特别是“部分老年人因社会地位和资源优势易于满足性需求,而绝大部分老年人则陷入无法满足的困境”这一社会现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老年人性权利;社会地位;性剥削;社会保障;法理建构;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9.8%,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4.9% 。老龄化不仅带来了养老、医疗等物质保障问题,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和尊严保障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在这些需求中,“性权利”作为一个长期被社会忽视甚至污名化的话题,真实地存在于老年群体中。性行为是贯穿生命周期的动态过程,老年人可能仍然保持性活跃,并且性能力不一定随年龄增长而衰退 。许多人认为老年人没有性生活,这是一种误解——老年人可以享受性生活,性活动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益 。研究显示,老年人性活跃度较高,甚至90岁仍有性需求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老年人的性需求和性权利常常被社会回避、边缘化,甚至被视为不道德或不恰当。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地位差异使老年人的性需求满足程度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如高阶老干部、著名老专家等,由于其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所掌握的资源,日常生活被图谋取利的年轻异性包围,甚至不乏主动献身者,其性需求会轻易得到满足;而绝大部分老年人,则陷入性需求不被重视、无法满足的困境。这种社会现象不仅反映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更揭示了老年人性权利保障的深层的结构性问题。本文立足于这一现实,从法律社会学和法教义学的双重视角,对老年人性权利的社会保障和法理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旨在揭示老年人性权利保障的现状、问题根源,并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
一、 老年人性权利的内涵与法理基础
(一)性权利的普遍性与老年人的特殊性
性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通常被理解为个体享有性自主、性健康、性自由、性表达以及免受性暴力、性剥削和性歧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个人尊严和全面福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传统观念中,性权利往往与生育、婚姻挂钩,或被视为年轻人的专属。这种认知偏误导致老年人的性需求和性权利被长期忽视。
实际上,性是“用进废退”的,性功能不一定随年龄增长而衰退,许多老年人是性活跃者。健康而规律的性行为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益,包括降低血压、改善睡眠、提升自尊和生活满意度等。因此,老年人性权利的内涵应包括:
1.性自主权。老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性行为、性伴侣和性生活方式,免受外部干预和歧视。这包括选择独身、再婚、同居或维持其他形式的亲密关系。
2.性健康权。老年人有权获得性健康信息、咨询和服务,包括性疾病预防、治疗以及性功能障碍的评估和干预。
3.性表达权。老年人有权以符合其意愿和尊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性欲和性情感,不受社会偏见和污名化。
4.免受性暴力和性剥削的权利。老年人应受到法律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性侵害、性骚扰和性剥削。这一权利对于弱势老年群体尤为重要。
5.性教育权。老年人有权获得与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了解生理变化、性健康知识以及安全性行为实践,以提升性福感和自我保护能力。
从国际人权法角度看,尽管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性权利”国际公约,但现有的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都承认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老年人。这些普遍性人权条约的原则,如尊严、自主、平等和不歧视,构成了老年人性权利的国际法基础。
(二)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老年人权益与性权利的“缺失”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中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核心法律,其内容不断修订完善,涵盖了老年人的物质帮助、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精神慰藉、健康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具体而言,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权、医疗保健权、社会保障权、精神文化生活权、参与社会活动权、法律救济权等。《民法典》也包含禁止虐待老人、子女有赡养义务等原则性规定。此外,还存在大量涉老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
然而,以上所有提及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中,均未明确提及或专门规定“老年人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了“精神文化生活权” 以及“禁止虐待老人” ,但这些条款并未延伸到对老年人性权利的直接保护,也未明确将性侵害纳入“虐待”的范畴进行详细阐释。关于“性健康”的规定也主要集中在生殖健康和避孕知识传播,而非老年人的性健康。这种“缺失”并非中国独有。在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虽然普遍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并通过立法、政策和法律体系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经济、社会参与、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但也未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性权利”的具体法律保护内容或专门的法律条款 。一些国家有关于“老年人性虐待预防项目”,但距离全面的性权利保护仍有差距。
因此可以说,现有法律体系未能直接为老年人的性权利提供明确的保障依据。这使得在实践中,当老年人性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维权法律武器。
二、 老年人性权利困境的社会学分析
老年人性权利的保障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深刻的社会问题。从法律社会学视角看,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教育水平、文化观念等社会因素深刻影响着其性需求的表达和满足,甚至可能导致性剥削的发生。本节将重点分析社会地位差异在老年人性权利实现中的影响。
(一)社会地位与资源优势对性需求满足的影响
本文开篇提及的“部分老年人因为其社会地位和手握资源,日常被图谋取利的年轻的异性包围,其性需求会轻易得到满足”这一现象,是社会地位和资源优势在老年人性权利领域投射出的一个极端但不容忽视的侧影。
1.社会地位的象征资本与经济资本
(1)象征资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老干部”、“老专家”等群体通常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社会网络和话语权。这种象征资本使得他们在社会交往中更受尊重和追捧,也可能被一些人视为获取社会资源、攀附权势的途径。这种社会尊重有时会被异化为一种非对称的权力关系,使得年轻的异性为了利益而不惜“舍身取利”。
(2)经济资本:这些高社会地位的老年人往往拥有更丰厚的退休金、医疗保障、住房等经济资源。经济上的富裕不仅能直接支撑其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也为其提供了更多的社会交往机会和选择空间。例如,他们可能居住在高档社区,接触到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有能力支付更高昂的服务费用,包括一些隐性或灰色地带的服务。
(3)社会网络与信息获取:高社会地位的老年人通常拥有更广泛的社会网络。这些网络不仅能为其提供精神慰藉和社交支持,也可能成为其获取亲密关系或性伴侣的渠道。他们更容易接触到各种信息和资源,包括可能满足其性需求的途径,无论这些途径是合法、灰色还是非法。
(4)权力不对等与潜在的伦理风险:当高社会地位的老年人与寻求利益的年轻异性互动时,容易形成一种权力不对等的关系。年轻异性的献媚与献身可能并非出于真挚的情感,而是受物质利益驱动。这种关系虽然表面上可能满足了老年人的性需求,但实质上可能涉及伦理道德风险,甚至构成情感或经济上的剥削,虽然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性剥削。这种“被包围”的现象,凸显了社会资源差异对人际关系和性关系质量的扭曲性影响。
2.绝大部分老年人性需求无法满足的困境
与上述金字塔尖端少数群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绝大部分老年人,则陷入无法获得性满足的困境。这一困境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社会文化观念的束缚:其一,是性欲的“禁忌化”。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对性持保守态度,尤其对老年人的性问题更是避而不谈,甚至认为老年人有性需求是“不道德”、“不体面”的。这种社会偏见使得老年人羞于表达自己的性需求,也难以获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这种“禁忌”使得老年人的性需求被压抑,成为一种难以启齿的私人痛苦。其二,是老年女性的“无性化”。在父权社会观念影响下,老年女性尤其容易被“无性化”。她们往往被期待扮演祖母、母亲的角色,而非具有性欲望的个体。这种性别偏见加剧了老年女性正当的性需求容易被系统性忽视。
(2)婚姻状况与伴侣缺失:第一种情况,是丧偶与离异。随着年龄增长,丧偶是老年群体面临的普遍问题,特别是老年女性由于预期寿命较长,更容易经历丧偶。离异率的上升也导致许多老年人独身。伴侣的缺失是导致老年人性需求无法满足最直接的原因之一。第二个问题,则是再婚障碍。老年人再婚面临诸多障碍,包括子女反对、财产纠纷、社会舆论压力以及难以找到合适的伴侣等。即使再婚,性生活的质量也可能因生理变化或新伴侣的观念差异而受到影响。
(3)生理健康与性功能障碍:虽然性能力不一定随年龄增长而衰退,但生理机能的老化确实可能导致性功能障碍,如勃起功能障碍、性欲减退等 。然而,由于缺乏性健康教育和医疗支持,许多老年人对这些问题羞于启齿,也无法获得专业的医疗帮助,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性生活的质量。此外,社会经济地位对健康状况也有显著影响 。低社会经济地位的老年人可能面临更差的健康状况和更少的医疗服务利用,这也会间接影响其性健康。
(4)社会支持系统与性健康服务匮乏: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性教育缺失。中国现有的性教育主要针对青少年和育龄人群 。针对老年人的性健康教育几乎空白,导致老年人对自身的性生理变化、性健康维护、安全性行为等知识缺乏了解。其二是医疗服务不足。老年人性健康问题在医疗体系中常常被忽视。医生可能缺乏相关知识或认为这不是老年人健康领域的优先问题,导致老年人难以获得专业的性健康咨询和治疗。其三是社区支持薄弱。社区层面对老年人精神文化和社交活动的支持也未充分考虑到性需求。缺乏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平台、情感支持和性健康咨询的社区服务。
3.老年人性剥削的潜在风险
老年人面临的性需求无法满足的困境,以及社会地位和资源优势引发的权力不对等,可能为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提供土壤,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1)针对弱势老年人的性剥削:对于孤寡、病残、经济困难或认知障碍的老年人,他们可能更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性剥削的对象。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老年人的孤独、求偶或寻求照护的心理,诱骗其发生性行为,甚至进行性侵害。中国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特定罪名,实践中法官仅会根据案件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
(2)以“包养”为名的利益交换:在部分高社会地位老年人与年轻异性的关系中,如果年轻异性以提供性服务或伴侣关系来换取物质利益,这种关系可能构成一种隐性的性剥削。虽然在法律上可能难以界定,但其本质是利用老年人的需求和资源不对等,实现某种程度的剥削。
(3)医疗照护机构中的性侵害:在养老院、护理院等机构中,老年人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弱势,可能成为工作人员或同住者性侵害的对象。虽然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虐待老人 ,但性侵害是否明确包含其中,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惩治,仍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总之,社会地位在老年人性权利的实现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高社会地位和资源可能使得部分老年人的性需求相对容易满足,但可能伴随伦理风险和隐性剥削;另一方面,绝大部分普通老年人则因社会观念、伴侣缺失、健康问题和社会服务匮乏而陷入性需求无法满足的困境,甚至面临性剥削的风险。这种社会不平等是依法保障老年人性权利时必须正视的结构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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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理建构与法律对策
鉴于老年人的性权利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缺失”以及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本节将从法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的双重视角,为老年人性权利的法理建构和法律对策提出建议。
(一)法理建构:将老年人性权利纳入权利体系
要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性权利,首先需要从法理层面承认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现有权利体系。
1.承认老年人的性权利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
(1)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延伸: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不因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改变。老年人的性权利是个人尊严、自主和全面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法层面,可以考虑推动制定老年人权利公约,以保护老年人的性权利。
(2)尊严权与自主权的核心体现:宪法中对公民尊严和自主权的保护是老年人性权利的最高法理基础。性自主权是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核心体现。保障老年人性权利,就是保障其作为完整个体的尊严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3)平等权与不歧视原则的落实:现有法律禁止年龄歧视 ,但对老年人性需求的歧视和污名化普遍存在。将老年人性权利纳入权利体系,是落实平等权和不歧视原则的必然要求,反对将老年人“去性化”的社会偏见。
2.现有法律的解释与扩充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扩充,为老年人性权利提供间接保障。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解释与修订:其一,进一步“精神文化生活权”的内涵和外延。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享有“精神文化生活权” 。可以对其进行解释,认为性权利作为个人精神生活和亲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涵盖在内。未来修订时,应明确将性健康和性自主纳入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保障的范畴。其二,进一步拓展老年人“健康保障权”的范围,将“性健康”明确纳入。这意味着政府有责任提供老年人性健康教育、咨询和医疗服务。其三,对“禁止虐待老年人”的规定进行细化。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虐待老年人” ,但其内涵需进一步细化。应明确将性侵害、性骚扰、胁迫性交易等行为纳入“虐待”的范畴,并对其进行具体界定和处罚。
(2)《民法典》中人格权与婚姻家庭编的应用:其一是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性自主权等)的规定 ,应适用于老年人,为老年人的性自主、性尊严提供民事保护。任何侵犯老年人性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二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自由、再婚权利的规定,应确保老年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性权利和亲密关系需求得到尊重和保障。例如,在处理老年人再婚问题时,子女不应以干涉性权利为由进行阻挠。
(3)《刑法》中性侵害罪名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对于老年人遭受的性侵害,应严格适用《刑法》中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相关罪名进行惩处 。尽管中国刑法没有专门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特定罪名或加重处罚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心脆弱性,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体现。在一些国家,对老年人或弱势群体实施性侵害会有附加处罚或加重刑罚。其二是增设性剥削的相关罪名。针对老年人因社会地位和资源不对等而遭受性剥削的现象,可考虑增设或完善相关罪名,例如利用老年人弱势地位进行强迫性交易、敲诈勒索等。这需要对“性剥削”的内涵进行更清晰的法律界定,并关注其背后复杂的社会经济诱因。
(二)法律对策:构建老年人性权利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法理建构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对策和政策措施,构建一个全面、多层次的老年人性权利社会保障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保障老年人的性权利
(1)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下一次修法中,明确增设“老年人性权利”专章或专款,详细规定老年人享有性自主、性健康、性表达以及免受性侵害和性剥削的权利。明确将性侵害行为纳入“虐待老年人”的范畴,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制定《老年人性健康与性教育促进条例》: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性健康教育和性服务。明确老年人性健康教育的必要性、内容、形式、责任主体和资金保障。规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性健康咨询和指导。
(3)完善刑法相关条款:在《刑法》中考虑增设或细化针对老年人性侵害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例如,对针对7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或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应从重处罚。同时,研究对利用老年人弱势地位进行性剥削行为的定罪量刑。
2.加强性健康教育与服务,提升老年人福祉
(1)推行老年人性健康教育。首先,开发适老化课程。由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开发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性健康教育课程和教材。内容应包括老年人性生理变化、性心理调适、安全性行为、性疾病预防、性功能障碍的应对以及亲密关系维护等。其次,通过多渠道进行传播:通过社区讲座、线上平台、广播电视、老年大学、养老机构等多种渠道,普及老年人性健康知识。鼓励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破除社会禁忌。目前虽然有性教育指南,但缺乏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具体指导方针和评估报告。
(2)强化社会组织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开展老年人性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利用其灵活性和亲和力,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
(3)提供专业的性健康服务。首先,鼓励医院尤其是老年病科、泌尿科、妇科等开设老年人性健康门诊或咨询室,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提供保密、专业的性功能评估、疾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其次,将老年人性健康服务纳入养老机构的服务范畴,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性健康咨询、伴侣关系协调等支持。
(4)建立老年性伴侣匹配平台:探索建立老年人合法、安全、健康的性伴侣匹配平台,满足丧偶、离异老年人的情感和性需求,减少其陷入不法交易或被剥削的风险。这需要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监管,以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权益。
3.强化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
(1)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加大对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投入,设立专项基金,确保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其性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
(2)建立老年人性侵害快速响应机制。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应建立老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快速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报警热线和绿色通道,对老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处理。
(3)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培训。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进行老年人性心理、性健康以及性侵害案件特点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老年人性权利的认识和处理此类案件的专业能力,避免二次伤害。
(4)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考虑到老年人可能因记忆力衰退、认知障碍或羞耻感而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应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如引入第三方调查、心理辅导等,确保老年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4.打击性剥削与性侵害行为
(1)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性侵害犯罪。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强奸、强制猥亵、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针对老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深挖那些利用老年人弱势地位进行性剥削的犯罪团伙。
(2)加强监管与预防。对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加强监管,定期进行反性侵害检查,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
(3)加大社会宣传与警示教育力度。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老年人性侵害的危害,提高公众对老年人性权利的认识,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
(4)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健全监护制度 。监护人应履行保护老年人身心安全的职责,包括防止性侵害。对于监护人实施或默许性侵害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5.促进社会公平,减少社会地位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
虽然法律无法直接改变社会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但可以通过政策干预,减少社会地位差异对老年人性权利满足的负面影响。
(1)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所有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减少其因经济困难而陷入性剥削的风险。中国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期望寿命和卫生服务利用存在社会经济地位差异 。
(2)加强社会关爱和精神慰藉。发展社区互助、志愿者服务等形式,为孤寡、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关爱和陪伴,缓解其孤独感,减少其通过不法途径寻求亲密关系的动因。
(3)倡导健康的养老文化。通过媒体宣传、公益活动等方式,倡导全社会尊重老年人的亲密关系和性需求,营造开放、包容、健康的养老文化,破除对老年人性欲的污名化,鼓励老年人追求幸福的晚年生活。
四、 结论
老年人性权利的社会保障与法理建构,是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回避且日益紧迫的议题。当前中国法律体系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虽已较为完善,但在“性权利”这一具体维度上仍存在明显的“缺失”。
我们认为,老年人性权利是普遍人权原则在老年群体中的具体体现,是保障老年人尊严、自主和全面福祉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提出了上述核心建议。我们相信,只有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努力,从法律、政策、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共同发力,中国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全面、有效的老年人性权利保障体系,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晚年生活中享有尊严、自主和全面的幸福和性福。这不仅是对老年群体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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