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作废”不仅仅是一句俗语,还被法律确定为一项规则。这一规定就是诉讼时效,它既是当事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限”,也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计时器”。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律保护的权益(被动丧失)。本期简要梳理《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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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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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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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物权保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人身权保护: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 特殊情况:其他请求权(如支付存款本息、兑付国债等金融债券)。(《民法典》第196条)
注意:权利永久有效。
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即重新计算。因法定事由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零,从中断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5条)
· 权利人主张权利:向债务人直接送交催款文书、发送邮件、短信、微信等,且对方收到或应当收到。
· 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作出部分还款、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制定还款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包括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
· 与诉讼同等效力的行为: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证明材料:催收文书、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还款计划等证据,以证明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即暂停计算。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满6个月。(《民法典》第194条)
· 不可抗力:如 地震、台风、疫情等;
· 特殊群体: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继承: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 丧失自由: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 其他:如突发疾病住院等无法行使权利的正当理由。
诉讼时效的适用
· 法院不主动适用: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届满的规定,也不会就此向当事人释明。是否提出时效抗辩,完全由义务人(债务人)自己决定。(《民法典》第193条)
· 自愿履行有效:时效届满后,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则不得再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同样,如果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承诺,也会导致时效重新计算(中断)。(《民法典》第192条)
约定诉讼时效无效
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作出的任何与法律规定相反约定均属无效。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民法典》第197条)(旁白律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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