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徐若凯,男,1991年9月出生,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若凯涉嫌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徐若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若凯系深圳市某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在从业期间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2025年8月26日18时37分,徐若凯未核实有关虚假信息,即通过某财经平台发布,相关虚假信息标注为“精华”内容,提醒客户重点关注,次日17时15分删除,该虚假信息向大量签约客户传播;2025年8月26日20时27分,徐若凯结合上述虚假信息编撰相关文章,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后在监管要求下于同日21时11分删除,该文章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徐若凯在上述行为中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案涉信息内容截图、认错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徐若凯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且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并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我局决定:
就徐若凯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