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局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8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合规清查原则: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风险化解原则: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税务基础管理,改善税务管理的盲点弱点,提高公司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
·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
·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一)20XX年度自查情况
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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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084号文)第四条规定,我公司20XX年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的所属费用13,881.1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20XX年度自查情况
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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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5,300.00元,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084号文)规定,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61.67元。
2.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我公司20XX年应付XX软件公司的4,000.00元款项,因对方公司合并且未催收,属于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根据*税函89号文“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XX省XX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大志 简介
资深财税顾问 | 高级会计师 | 中国注册税务师
- 拥有20年丰富的财务管理实战经验,曾服务于中国企业500强及知名互联网上市公司;
- 曾担任上市公司、电商、制造业及物流集团的财务总监,具备跨行业、跨领域的深厚管理背景。
- 在财税体系建设、预算与经营分析、业财融合实践及税务规划等关键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操经验。
- 凭借扎实的财务基本功和卓越的战略眼光,致力于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管理,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业务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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