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热议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送淫秽照片、视频构成违法。
按照这个法条理解,若前女友用我在热恋时发给她的私密照片视频举报我,我可能会面临拘留或罚款,轻重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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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的法条是这样规定的: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并未区分对象,也未限定传播范围。
由此就引出一个现实疑问:若仅在情侣之间私下发送,是否也可能被认定为“传播”,从而落入该条的规制范围?
有人会说,“淫秽”不等于“不雅”,普通亲密照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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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成立,但真正的问题是:这条线由谁划、按什么标准划?
热恋中的情侣,彼此信任、毫无保留,想把最真实、最亲密的一面分享给对方,这难道不是人之常情?
在现实中,恋爱关系中的影像往往兼具私密性与情感性,它们不是为了传播,不以刺激公众为目的,也不具有牟利性。
但一旦关系破裂,这些影像可能被重新解释、重新定性。
于是,一个原本属于私人空间的行为,可能在关系破裂后,被重新包装成“违法证据”,由第三方来界定什么是“淫秽”、什么是“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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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而是对亲密关系的不确定性惩罚。
法律当然要打击偷拍、胁迫、散布、牟利等行为。
但若将所有私密影像一并纳入高压监管,那动摇的是情侣间亲密关系的基本安全感。
这里希望未来会有执法细则或司法判例划条线,让法律惩戒真正的恶,而不是惩罚曾经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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