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迎来一份兼顾监管统一性和产品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上述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的公募产品,《办法》确立了“双渠道”的披露原则: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这意味着,投资者“看得清”产品销售、“厘得清”产品风险、“算得清”产品收益将更近一步。
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这也成为《办法》的起草背景。
从内容看,此次发布的《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二章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第三章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第四章则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托管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和文件保存要求。
在规范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兼顾监管一致性和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的同时,《办法》也基于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作出了针对性安排。
一方面,区分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上述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以信息披露渠道为例,《办法》第五条明确,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而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针对性安排还体现在,将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上述负责人说。
施行方面,记者注意到,《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据介绍,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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