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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实际和申请人的沟通,笔者感受到中国申请人在向日本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非常需要多方面了解一些日本的实务操作。在此,笔者尝试基于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反过来思考容易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对向日本申请的申请人多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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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之二三事”系列的第二回,笔者将通过总结日本审查员指出的具体事例并结合日本发明专利的审查指南(下称“日本审查指南”),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日本特许(即、发明专利)法第36条第6项第2号所涉及的“清楚性(明確性)”问题(即、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的范围必须清楚)。
一、由于权利要求的表述模糊暧昧而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日语表述有时会存在模糊暧昧的情况,多年从事日本专利申请相关业务的同仁都深有体会。同样,中国申请人在日本提交申请的时候,也应该尽量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1.1 由于存在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确定的表述从而导致不清楚。
例1:「基本的には」との文言によって、本願発明が意図する範囲が多義的に解釈される。
由于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基本上”这样的表述,本申请发明所要保护的范围存在多种解释,因此,导致本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2:請求項には、「…材料は、A、B、C、Dなどの1種又は2種以上の組合せから形成される」との記載があるが、「A、B、C、D」の他にどのような構成を含むのかが不明確である。(这里的A、B、C、D仅为指代。)
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材料由A、B、C、D等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组合形成”,不清楚除了“A、B、C、D”之外,还包括什么结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此外,在日本审查指南中,列举了“约”、“大致”、“实质上”、“本质上”等导致范围不确定的表述。
1.2由于存在比较的基准或程度不确定的表述从而导致不清楚。
例3:請求項に特定される「高温分解材料」の「高温」とは、どの程度の温度なのかが曖昧で、本願発明を特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高温分解材料”的“高温”是指何种程度的温度模糊不清,因此,无法清楚地限定本发明。
此外,在日本审查指南中,列举了“高温”、“低温”、“大幅”、“易于……”、“难以……”等类似的例子。
二、制造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从而导致不清楚。
例4:請求項に係る発明は、「...酵素」(物の発明)であるが、当該請求項には、「請求項1~10のいずれか1項に記載の製造方法によって製造される」という、その物の製造方法が記載されているものと認められる。
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为“某酵素(产品的发明)”,但是,该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由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制造方法所制造的……”,因此,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记载了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并且,审查员进一步指出,在申请时,如果根据其结构或特性直接限定该产品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则可以采用例子中的限定方式,但是,需要在申请文件中记载存在该“不可能或不实际”的具体情况,或者由申请人进行相关举证,否则会认定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因此,建议申请人尽量避免使用制造方法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尽可能使用结构、性能参数特征来限定。
以上,通过具体事例,简单总结了向日本申请中比较容易出现的不清楚问题。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一、在了解日本审查实务的基础上撰写中文申请文件;二、日文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类似问题,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由此,在提交申请之前,尽可能地减少出现“明確性”(不清楚)问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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